“该不该扶?”甘肃兰州,一名约八十多岁大爷手提重物,步履蹒跚地横穿马路,此时,驾驶甘A牌照轿车的红衣女子正巧路过,心生善意,主动将车停稳,快步上前搀住老人手臂,温声说:“大爷,我扶您过去。”她一边留意来往车辆,一边护着老人缓慢前行。不料,就在她转头观察路况的瞬间,大爷毫无征兆地扬起左手,一记耳光重重扇在女子脸上。女子的眼镜应声飞出数米,脸颊顿时红肿。女子愣在原地,没有还手,最终默默拾起眼镜驾车离去。 2025年9月12日傍晚,某十字路口,正值晚高峰,行人匆匆,车辆穿梭。 一位约80岁的老人陈大爷(化名)拎着沉甸甸的购物袋,步履蹒跚地横穿马路,由于步幅极小、行动缓慢,他一度滞留在车道中央,多辆汽车虽未鸣笛催促,但也未主动礼让。 此时,一辆车牌为甘A7××××的私家车在路口暂停,身着红色上衣、戴眼镜的化名女子张晓璐(化名)从驾驶位下车,快步走向老人。 她轻声说道:“大爷,我扶您过去吧。”随后一手轻托老人手臂,一手示意车辆注意避让。 然而,就在张晓璐转头观察车流的瞬间,陈大爷突然挥动左手,狠狠一巴掌扇向她的面部。眼镜应声飞出数米远,张晓璐愣在原地,下意识捂住脸颊,随后沉默地捡起眼镜返回车内,驱车离开全程未与老人争执。 事件发生后,后方车辆驾驶员王先生(化名)的行车记录仪完整记录了过程。 9月13日,王先生向媒体提供了视频并愤慨表示:“女子纯粹是出于善意,老人却直接动手!这让人以后还敢帮忙吗?” 针对网络“鸣笛激怒老人”的猜测,王先生坚决否认:“我的车就在红衣女子后方,所有车辆都在静候通过,无人鸣笛。老人行动迟缓是事实,但无人催促。” 他还补充,老人疑似附近居民,常在此路段步行,但张晓璐与老人素不相识。 警方接到报警后,经排查,帽子叔叔已经找到涉事老人陈大爷,事情也处理完毕。 有人说,看完心里拔凉拔凉的!这根本不是‘扶不扶’的问题,而是‘敢不敢扶’的问题。女子的善意换来的是一记耳光,这寒的是好心人的心。如果连最基本的善意都要承担被攻击的风险,那以后谁还敢挺身而出?必须让打人者受到应有的教育,不能一句‘道歉’就了事。 也有人说,视频里看老人年纪很大了,行动和反应都很迟缓。有没有可能他当时处于惊慌、迷糊的状态,突然被人拉住,本能地以为是遇到了坏人,那一巴掌是下意识的防御反应,而非恶意?我们不应轻易地将一个高龄老人定义为‘坏人’,需要更多理解和调查。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老人击打行为是否构成治安违法?应如何承担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陈大爷突然挥掌击打张晓璐面部致其眼镜脱落,该行为符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要件。 尽管陈大爷未造成严重生理损伤,但击打面部行为具有明显侮 辱性,且造成受害人心理创伤,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 不过,考虑到陈大爷年近80岁,对其可以采取的处罚措施有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三)70周岁以上的;…… 可见,即使认定陈大爷的行为行政违法,因行为人年满70周岁,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金科采取罚款、批评教育等处罚。 2、陈大爷的行为即便不被追究治安责任,但不影响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十一)赔礼道歉。 张晓璐对陈大爷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本质属于见义勇为,不存在任何过错,但却无缘无故被陈大爷打了一巴掌。 无论陈大爷是否故意或过失,均不影响其行为构成侵权,鉴于陈大爷的行为造成张晓璐心理受到创伤,至少有权要求陈大爷赔礼道歉。 3、警方可以组织陈大爷与张晓璐进行调解,可以有效避免治安处罚及民事处罚的适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本案中,陈大爷的行为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情节较轻,且其是老年人,无前科纠纷,可以适用调解程序。 警方回应是事情已经处理完毕,估计是陈大爷已经向张晓璐赔礼道歉,且张晓璐予以了接受,纠纷圆满解决。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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