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郭某与小6岁的李某经朋友介绍后同居,七年后李某因经济问题提分手,郭某要求还钱或继续过,李某写五万欠条后离开,郭某催债无果告上法庭,最终这样判了。 郭某于二零一七年,经朋友牵线认识了小他6岁的李某。初次见面两人就聊得挺投机,几个月后就住到了一起,一住就是整整七年。 这七年里,虽说没领那本结婚证,日子过得跟两口子没区别。李某手头紧巴的时候,郭某会给她转钱。 家里的开销,房租、大部分生活费,都是李某在掏腰包。郭某一直盼着能和李某步入婚姻。 李某总是说再等等,这一等,就是七年。这七年里,没房没个稳定的住所,李某越来越失望。 两人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多,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感情在争吵中慢慢消磨殆尽。 今年2月,李某终于忍受不了这样的生活,向郭某提出了分手。郭某听后,很不乐意。 他要求李某,把这几年花他的钱都还回来,要么就继续跟他过下去。 李某的心彻底凉了,她觉得,这七年的感情,在郭某眼里,竟然还不如那几个臭钱重要。 李某写下了一张五万块的欠条,算是了结这段感情。 2月14日,情人节那天,李某收拾好自己的东西,头也不回地搬走了。 他本以为,写欠条只是闹着玩,没想到她竟然来真的。 郭某开始频繁地催债,李某就是一分钱都不还。 郭某把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还那五万块,还要加上利息。 李某也不甘示弱,她说自己也给郭某转过钱,而且房租都是自己付的,凭什么要还他那么多钱。 1,郭某要求李某要么还钱要么继续过,这种要求在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民法典,可没规定分手时必须得还钱或者继续处对象这种事。郭某这要求,更多是带着情绪在处理感情问题。 感情是双方自愿的事,不能靠这种带有胁迫性质的条件来维系。 郭某不能因为自己在这段感情里有付出,就强行要求李某做出不符合其意愿的选择,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也不被认可。 2,李某写下五万块欠条,这欠条在法律上效力如何呢? 欠条,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写下欠条,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无效情形,这欠条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 虽然这五万块是郭某在同居期间给李某转的钱,但李某写下欠条,就表明她认可了这笔债务。 所以从法律角度,郭某凭借欠条要求李某还钱,是有一定道理的。 3,李某称自己也给郭某转过钱且付房租,这能作为不还钱的理由吗? 李某给郭某转钱和付房租,这属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往来。 不过,这和李某写下的五万块欠条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除非李某能证明这五万块欠条是在受胁迫等不合法情况下写的,或者能证明这五万块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综上,李某自愿写下欠条,又无法证明存在法定不还钱的情形,所以,依据以上法律分析,判决李某偿还郭某五万块及相应利息。 最终,一审、二审,都判李某还钱。这七年的感情,到最后,竟然抵不过一纸欠条。 你说这感情,咋就这么脆弱呢? 在金钱面前,说散就散了。郭某是不是太计较了?为了那几万块钱,把七年的感情都搭进去了。 李某,是不是也太绝情了?就算要分手,也不能这么对待一个曾经深爱过的人吧。 这事,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感情和金钱,本来就是个敏感的话题。一旦扯上关系,就容易闹得不可开交。 事情已经发生了,就只能接受现实了。只是希望,在处理感情和金钱的问题时,能多一份理智,少一份冲动。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信息来源:现代快报
吉林长春,郭某与小6岁的李某经朋友介绍后同居,七年后李某因经济问题提分手,郭某要
梅姐说法
2025-09-24 1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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