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一男子通过相亲与一女子相识后,不到两个月就闪婚,男子给了女子十二万八

梅姐说法 2025-09-24 18:09:16

河南驻马店,一男子通过相亲与一女子相识后,不到两个月就闪婚,男子给了女子十二万八的彩礼和一千二百元的礼品。可婚后不到半个月,女子趁男子不在家时,偷偷带走男子六千元的现金离家出走了,还拉黑了男子的所有联系方式。同时,男子发现,在两人结婚后的这十几天里,女子竟然在偷偷吃避孕药。男子寻找女子未果,只好起诉离婚。 据大皖新闻9月23日报道,今年五月初,三十八岁的男子赵某与三十九岁的女子金某在媒人的介绍下相识,两个人很快便定了亲。 赵某将十二万八的彩礼与一千二百元的礼品交给金某后,双方于今年七月三日登记结婚,并于七月四日举办了婚礼。 这么大年纪,可算是结了婚。赵某想着,终于能有个人和自己好好过日子了,他什么家务活都不让妻子金某干,还动不动就给金某零花钱。 可令赵某想不到的是,七月十八日,两人结婚不到半个月,他下班回家时,却发现妻子不见了。 起初,赵某还觉得可能金某出去逛街了,就也没想着找她。可天色越来越晚,金某还是没有回来,赵某给她打电话也打不通。 赵某只好来到小区的监控室,在保安的协助下调取监控。 通过监控视频,赵某发现,金某是自行乘车离开的,并不存在人身危险。赵某还发现,自己放在家里的六千元现金不见了。 更令赵某想不到的是,他竟然在床头柜发现了一盒拆封的避孕药,而金某从来没给他说过自己吃避孕药的事。 赵某再次给金某发消息,却发现自己已经被金某拉黑了。 结合婚前、婚后金某的种种行为,赵某虽然不愿意相信,但他怀疑自己被金某骗婚了,她就是为了骗这十多万的彩礼,才结了这场婚。 赵某寻找金某未果,无奈之下,只好起诉离婚。 那么,这件事都涉及到了哪些法律问题?最后又会怎么判呢? 一、赵某与金某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其离婚要求应被准许。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赵某与金某于今年五月份相识,两个月后匆匆结婚,其相处时间过短,双方无法做到彼此了解对方的情况。 同时,金某在婚后十多天就拿着家里的六千元现金离家出走,其本身不具有和赵某一起好好生活的诚意。 因此,赵某所提出的离婚要求应该被得到准许。 二、既然如此,那么金某手中十二万八的彩礼是否需要还给赵某呢?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赵某与金某于七月三日登记结婚,金某于七月十八日离家出走,两人共同生活在一起不过短短十多天。同时,金某收到的彩礼为十二万八千元,其已经属于较大数额。 因此,赵某有权要求金某返还自己彩礼钱。 开庭时,赵某要求金某返还其彩礼八万元,得到了庭审人员的支持。 最终,判决准予赵某与金某离婚,并要求金某返还赵某八万元的彩礼钱。 那么,对于这件事您有何看法呢? 素材来源:大皖新闻 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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