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男子和妻子入住某大酒店,半夜12点多,他被妻子叫醒,妻子说房间里进来个陌生男人,男子吓了一跳,他仔细一看,一200多斤的大胖子,光着上身和脚,双手叉腰站在面前,男子10几秒才回过神,他质问大汉是谁?大汉却支支吾吾,妻子被吓出了应激反应,而酒店的解释,可把男子气的不轻。 10月28日,孙先生带着妻子来苏州旅游,为了让妻子住的舒服些,他入住某知名酒店。 玩了一天,夫妻俩有些疲惫,简单洗漱后,就睡下了,人一累,睡觉也香,孙先生沾枕头就进入梦乡。 不料,半夜12点多,孙先生突然被妻子推醒,妻子声音颤抖的告诉他,他们房间好像进来一个人。 这可把孙先生吓得不轻,他立马清醒了,睁眼一看,整个人直接从床上坐起来。 只见一200多斤大汉,只穿了个黑色裤头,光着膀子和脚丫子,双手叉腰,站在房间过道处…… 这大半夜的,突然进来一个彪形大汉,而且衣衫不整,还虎视眈眈,别说妻子了,就连孙先生冷不丁的也吓一激灵。 孙先生赶紧一边安抚妻子,一边质问大汉是谁?幸亏他和妻子一起入住,如果光妻子一个人,那真会吓出喝好歹,不知道后面还会发生什么? 如果男子是个歹人,看到自己在,起码有所忌惮,不会乱来。 可男子却支支吾吾说不出个所以然来,好在没发生什么事,孙先生为了保证自身安全,赶紧让男子走了。 凌晨1时32分,孙先生报了警,孙先生猜测男子可能走错房间了,但他房门紧锁,为啥男子能破门而入?而且他们入住的可是知名酒店,安保不应该出这样的低级错误呀? 警方进行核实,发现是酒店前台操作房卡失误,所以,大汉走错了房间。而这个大汉就住在孙先生隔壁。 酒店的回应,让孙先生很是气愤,妻子去医院进行诊断,都被吓出应激反应了,每到晚上,就反复追问孙先生是否反锁好房门了。 在孙先生看来,他之所以普通酒店不住,花大价钱入住知名酒店,就是为了住的舒服,安全有保障。 可收费这么高的酒店,竟然也出这样的错误,虽然当时酒店退还了房费,并给孙先生换了房间,但他觉得这件事不能就这么不了了之。 因为,当时他的房间门锁存在问题,门关不上,也无法发出警报声,所以才会发生这样的事。 而且,他当时给酒店前台打电话打了四五次都没人接,前台都没人值班,或者值班的人睡的很沉,压根没应急响应。 所以,孙先生认为这么高档的酒店,就不该出现这样的问题,导致顾客的入住体验这么差,没有安全保障。 孙先生向媒体吐槽,记者联系酒店,工作人员回答问题避重就轻,一问重点,就说细节不方便透露,还说已经跟孙先生达成和解了。 记者问工作人员,作为品牌酒店,这件事的发生,是否意味着存在安全管理漏洞?工作人员又重复一句“已与当事人达成一致”。 这失误是不是双向的,首先酒店录错房间,其次客人记错房,这概率不大啊。 一般酒店的门不是有房卡才能开吗,一个房间几个房卡,太吓人了。走法律程序告他们。要不赔偿。 这种事情和人家进来的人也没关系,和人两口子住的也没关系,这就是酒店的问题啊,肯定是你房卡怎么能打开别人的门呢?就这么轻描淡写放过他们了吗?为什么不走法律程序? 所以我不住五星级酒店,这和公园里搭帐篷差不多,有水有厕所。 孙先生夫妻的遭遇,令人不寒而栗。花大价钱入住,图的不仅是舒适,更是那份安全保障。 然而,前台严重的房卡操作失误、失灵的房门锁具、深夜失职的前台响应,这一连串低级错误,瞬间将顾客置入无助与恐惧之中。 壮汉误闯的偶然性背后,是酒店管理绝对的安全疏漏,与对顾客权益的严重漠视。 当事夫妻的遭遇远非一句轻飘飘的“达成和解”所能弥补,女方被吓出的应激反应,正是酒店失职铸成的创伤证明。 任何在安全保障上掉以轻心、事发后回避责任的品牌,都无异于自毁口碑。安全无小事,信任一旦崩塌,代价往往远超房费。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必须履行三层次义务:设施安全保障:确保房门锁具、报警系统等设施有效运行,本案门锁无法闭合+无警报功能。 房卡发放、值班制度等管理无漏洞,前台误发房卡+深夜无人响应。 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置能力,多次呼叫无人应答。 因设施故障与管理失误直接导致侵权后果,酒店违反法定义务的事实清晰,无需受害者证明其主观过错。 孙先生妻子经诊断的"应激反应",如睡眠障碍、反复确认门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的“人身权益受侵害导致严重精神损害”情形。 酒店服务费对应的安全保障功能未实现,消费者合同目的落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1条可主张服务价款退还及赔偿。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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