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一车辆发生自燃,外卖小哥从附近警务室借来灭火器灭火,不料次日,被索赔2个新的灭火器!小哥:有点寒心!网友:“要赔也是起火车主赔,因为起火车是受益方,外卖小哥是施救方!” (来源:大河报) 这天,外卖小哥正穿梭在街头送单,他眼尖,一下子就注意到商场旁边有一辆车发生了自燃。 外卖小哥心里一紧,看到不远处有个警务室,拔腿就往警务室跑去,边跑边大声喊:“借个灭火器,有车着火啦!” 警务室里的人听到后,同意把灭火器借给他。外卖小哥拿到灭火器,就像拿到了救命法宝一样,回到着火车辆旁,对着火源就是一阵猛喷。 就在他全神贯注灭火的时候,消防员赶到了现场。外卖小哥见专业力量来了,心里松了一口气,就把灭火器放在车前面,想着自己手上还有好几个单子要超时了,便匆匆骑上电瓶车离开。 可是,让外卖小哥万万没想到的是,第二天,他竟然被要求赔偿2个新的灭火器。 外卖小哥又委屈又气愤,他觉得特别寒心:“我明明是做好事,看到车着火去帮忙灭火,怎么还要我赔灭火器呢? 虽然2个灭火器没多少钱,但这事儿太让人心里堵得慌了。要是以后都这么干,谁还敢做好事啊?” 外卖小哥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为了讨个公道,第二天他连外卖也不送了,专门跑到相关部门去求助。 好在最后经过调解,外卖小哥不用再赔偿灭火器了,这事儿才算有了一个相对圆满的结局。 此事引发热议,有网友说,索赔确实也没问题。丙车失火了,甲向乙借了灭火器救火,结果甲得了个见义勇为,丙減少了汽车损少,乙赔钱了。 也有网友说,如果是私人的灭火器,着火的车主应该帮人家充装灭火器,警务室的话,填损耗单就是了,难道民警给人灭了火,还要自掏腰包买新的吗? 还有网友说,小哥如果没有发帖,没有网络的介入,这个小伙儿会被一直纠缠赔偿灭火器!一直纠缠!我想知道小哥怎样拿到灭火器的?这个警务站的人在干吗?是在喝茶聊天还是执行警务?还是在旁看着?只是问问!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外卖小哥该不该赔偿灭火器的费用呢? 从法律上来说,外卖小哥不应该赔偿灭火器的费用,这笔费用应当由受益方即起火车主承担。 外卖小哥无需赔偿的法律依据。 外卖小哥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在此次事件中,外卖小哥发现车辆自燃后,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去灭火,但他出于善意,主动从警务室借来灭火器实施救火行为,目的是为了避免车主的车辆及可能造成的周边其他损失进一步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外卖小哥借用灭火器灭火是合理的无因管理行为,并非他自身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起火车主是此次事件的受益方,车辆自燃面临财产损失甚至可能引发更大的安全风险,外卖小哥的救火行为直接减少了车主的损失。按照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车主有义务偿还外卖小哥在救火过程中使用灭火器这一必要费用。 而警务室配备灭火器本身就是为了应对突发的火情,在紧急情况下供公众取用,以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火灾损失。外卖小哥借用灭火器是在合理的紧急情况下的正常使用,不构成对警务室的侵权或违约行为,不应该由外卖小哥承担赔偿责任。 这件事看似是一场小小的索赔纠纷,实则暴露出了社会对于善意行为的保护机制存在严重漏洞。外卖小哥本是出于一片热心去救火,这是值得赞扬和鼓励的善举。 然而,却被索赔,这无疑是在给善意泼冷水。如果做好事都要承担这样的风险和委屈,那么谁还愿意在他人遇到困难时伸出援手? 如果这种“谁救助谁担责”的错误观念得不到纠正,会让更多人在面对他人危难时产生顾虑,不敢伸出援手,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道德根基和互助氛围。 我们应该大力弘扬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让救助者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法律保障,让受益方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充满正能量,人与人之间才能更加温暖和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