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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化,老太有4个女儿,让长女招了一个上门女婿,老伴去世后,老太和长女、女婿关

江苏兴化,老太有4个女儿,让长女招了一个上门女婿,老伴去世后,老太和长女、女婿关系恶化,村里调解,女婿每年给老太11000元生活费、8000元医药费,不料2年后,女婿不再给岳母赡养费,老太年近8旬,身体多病又没钱,只好将长女、女婿告上法院索要赡养费,女婿要履行赡养岳母的责任吗?法院给出答案。 王大妈年近8旬,她一生勤劳,和丈夫含辛茹苦地拉扯大了4个女儿。因为都是女儿,如果都嫁出去了,剩下老两口着实孤独。 因此,王大妈和丈夫和大女儿商量后,决定让大女儿招一个上门女婿。 所以,大女儿出嫁时,招了赵某入赘,这在当地也是常见的事。 大女儿婚后,一家人原本也过得和和美美。 早些年,王大妈和女婿赵某签订了一份《立招子》协议。 那时候,大家都觉得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毕竟,赵某做了上门女婿,就相当于王大妈的“儿子”了,他得和这个家同甘共苦。 协议中明确写着,赵某要承担王大妈夫妇俩的赡养和丧葬事宜。 那时候,赵某拍着胸脯,信誓旦旦地表示一定会好好尽孝,让岳父母安享晚年。 那时候,王大妈和丈夫一心将养老的事都指望在了长女和女婿赵某身上了,因此,也尽心尽力的帮助小两口。 时光匆匆,2019年,王大妈的老伴离开了人世,剩下王大妈一个人心态上变得有些憋闷,而紧接着,一些家庭琐事如同导火索一般,点燃了王大妈和长女、女婿之间的矛盾,双方矛盾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关系也逐渐恶化。 2021年,王大妈和女儿、女婿之间的矛盾愈发严重,村里出面调解,经过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签订了一份家庭矛盾调解书。 调解书中写的明明白白,赵某每年要支付王大妈生活费11000元,医药费8000元。 见女婿赵某点头答应了,王大妈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觉得以后的生活也有了保障。 然而,有些矛盾不是那么容易化解的,王大妈和女儿、女婿的矛盾更加深了,老人平静的日子没有过太久,她又陷入了困境。 2023年10月开始,赵某不再给岳母支付赡养费了。 王大妈心里自然不痛快,而且,她已年近8旬,身体越来越差,三天两头生病,除了政府一点补贴和土地租金之外,几乎没有其他稳定来源,生活也上也开始青黄不接。 本来她当初是指望大女儿、女婿养老的,如今却到了这个地步,女婿一分养老钱也不给了,她心里充满了绝望。 无奈之下,王大妈一咬牙,将大女儿、女婿赵某告上法院。 赵某拒绝继续支付王大妈赡养费,给出的理由是自己是上门女婿,并非岳母的法定赡养人。 从法律条文上看,确实没有明确规定上门女婿必须赡养岳父母,这成了他心里觉得可以“甩担子”的依据。 赵某可能觉得,自己只是女婿没有那种必须给岳父母养老的法定责任,所以就想借此理由,摆脱每年要支付生活费和医药费的负担。 按照上门女婿的风俗,岳家通常会在女婿人生的重要阶段给予大力支持。 在赵某身上,王大妈老两口在他建房时,可能会帮忙出谋划策,甚至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资助;在他成家时,会为他操办婚礼,准备各种生活用品;在他抚育子女时,也会帮忙照顾孩子,减轻他的负担。 这种支持是实实在在的,体现了岳家对上门女婿的接纳和重视,也让赵某在这个家庭中有了归属感。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首先,赵某和王大妈签订的《立招子》、还有“家庭矛盾调解书”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法院认定内容合法有效。 而且,赵某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调解书”中存在重大误解、被欺骗或者被胁迫等情况,也没有出现不可抗力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 那么,赵某作为上门女婿,对岳母有赡养义务吗?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早年一开始的《立招子》协议就明确了赵某要承担王大妈夫妇的赡养和丧葬事宜; 还有2021 年的家庭矛盾调解书又进一步明确了每年要给的生活费和医药费。 法院认定,赵某既然签订了这些协议,就相当于和王大妈达成了一种约定,按照法律规定,他就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而且,按照习俗,赵某作为上门女婿享受了岳父岳母的诸多帮助,比如盖房子,成家,帮忙照顾孩子等。 他既然享受了好处,也应该承担起赡养岳母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应按照2021年“家庭调解书”约定,每年继续给岳母王大妈支付生活费11000元,医药费8000元。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