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公司投资2.6亿,修建13.8万平方米的公园,最终沦为一名男子的私人地盘。该男子是在公园经营不善、闭园后,受公司邀请帮忙管理的,双方仅为口头承诺。然而,男子在管理期间擅自搭建跑马场、停车场、垂钓中心,还将部分场地出租给他人开展渣土转运、废品回收业务,公园完全沦为私人经营场所。 最终,公司得知后与他解除委托关系,但男子却不愿交还,声称自己投资了1400余万元,还称这些行为都是公司认可的,却始终提交不出证据。法院判决他在20天内必须搬离,可他表面上搬离了,实则用集装箱、铁丝网设置阻碍,执法一度陷入僵局。 素材来源于:搜狐见微 2025年11月16日报道 南京二桥公园,是在2001年,由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公司投资2.6亿建成的,面积达到了13.8万平方米,算是二桥的配套景观工程,也相当于是给市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城市绿肺。 后来这个公园因经营不善闭园,但这么大的地盘、众多设备设施不能荒废。于是在2011年,公司人员找到了戴虎,让他帮忙管理看护。 当时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口头委托,只因看戴虎身材魁梧,留在这里看护他们比较放心。 不过戴虎不甘于只拿一点管理费,看到偌大的场地总觉得不该浪费,于是开始筹划着如何利用这片场地赚钱。 后来他就先后搭建了跑马场、停车场、钓鱼中心,将这些全部对外开放,每个月的收益十分可观。 他发现这些建筑只占用了一小部分场地,还有大部分地方空置,因此就开始招租,把一大片地方租给别人开展渣土转运业务。 但还有一部分场地空置,他又找来回收废品的老板,让他们在这里大肆经营。 这13.8万平方米的公园,完全沦为了戴虎的私人场所。 最开始公司对此一无所知,直到2015年8月,才在无意之间得知了这件事,于是赶紧和戴虎终止了委托关系,停止支付后续的管理费用,并且责令他立即搬离。 戴虎却不愿意,声称自己已经投资了1400余万元,你们说让我搬就搬,这笔损失费该谁来承担? 因此,他以对方未支付管理费以及曾同意自己投资设施为由,拒绝离开。 公司不断给戴虎发律师函,还找媒体曝光,想要逼迫他离开。 可直到2024年,戴虎依然占据此处,不愿离开。 话又说回来,拥有这么大的“资产”,谁愿意轻易离开呢?但这毕竟是不合法的。公司不愿再与他耗着,便在2024年6月直接起诉了戴虎。 2024年8月,因戴虎拿不出证据证明公司同意他投资修建设施,也无法证明对方未支付管理费,法院责令他在20天内立即搬离。 戴虎虽然知道这次可能无法再继续占据偌大的公园,但他仍试图阻止法院强制执行。工作人员到场后,他表面表示正在撤离,可工作人员一走,他竟设置了“门内门”,还用集装箱、铁丝网进行阻拦,导致执法受阻。 公司及执法人员下定决心,此次一定要将戴虎清退,因此无论他设置什么样的障碍,最终还是突破重重阻拦,进入了公园内。 这时大家才发现,公园内部完全沦为了他的私人经营场所,各种经营项目应有尽有。在这十几年间,戴虎确实赚得盆满钵满。 公司表示,将公园收回后会进行整修,之后会重新对外开放,为市民提供一个休闲娱乐的场所。 公司也反思,当时与戴虎仅为口头约定,未签订纸质合同,是一大失误。 网友们认为,这应该是国有资产,这么大的地方为何没有好好接管?不能只让戴虎搬走了事,还应让他退还非法所得,或者依法受到相应处罚。 一、公园土地由二桥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公园设施也归二桥公司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本事件中,戴虎在委托合同解除后拒不搬离,侵犯了二桥公司的物权。 二、戴虎声称自己投资了1400余万元且行为得到公司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事件中,戴虎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三、法院判决戴虎搬离并返还公园后,戴虎拒不执行,还私设路障阻碍强制执行。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事件中,戴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私设障碍阻碍执行,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素材来源于:搜狐见微2025年11月16日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