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6名男子去KTV放松,期间,一名女子进入包厢推销酒水,几人看女子没啥姿色,摇头说不要。但女子却没有放弃,而是主动坐下直至酒局散场。次日,女子被人发现死在包厢,家属向6名男子索要35万赔偿! 陪了一晚上酒,命没了,家里人要35万,多吗?可法院的判决,让所有人都没想到——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6名男子一分钱不用赔! 据佛山顺德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24年3月18日晚,男子王某甲等6人相约到顺德某KTV唱歌喝酒。期间,KTV酒水销售员曾某进入包厢推销酒水。 据6名男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曾某只是进来“礼貌性敬酒”,并没有长时间停留。6人看她其貌不扬,起初拒绝了她,但曾某没有离开,而是主动坐下陪着喝了几杯。酒局从晚上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1点左右,6名男子结账离开,而曾某留在了包厢里。 凌晨2点30分左右,保洁人员李某、何某进入包厢打扫卫生,看到曾某一个人坐在里面哭泣。两人以为她只是心情不好,没多问,退了出去。 后来KTV工作人员还以为她喝多了在包厢里睡着了,就让她待着。谁也没想到,这一睡就是十几个小时。等到下午5点多,大家发现不对劲冲进去一看,曾某已经没了呼吸。120赶到现场时,人早就凉了。经医务人员到场证实,曾某已死亡。 警方介入调查后,结论是: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可曾某的家人接受不了。人没了,总得有人负责吧?他们把那晚的6个客人告上了法庭,索赔35万。 家属的理由听起来挺充分:你们跟我女儿一起喝酒,那就是同饮者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同饮者有照顾义务。现在我女儿喝死了,你们就得赔! 死者为大,这话听着没毛病。但法院的判决,让家属彻底傻了眼——驳回全部诉讼请求。6名男子,一分钱不用赔。法院给出了三个硬核理由: 理由一:没有证据证明是6人“邀请”曾某喝酒。 曾某是KTV酒水销售,进包厢推销是她的工作,不是客人请她来的。6名男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均陈述,曾某只是进来“礼貌性敬酒”,并没有长时间停留。没有证据证明6人存在邀请曾某共同饮酒、对曾某进行了劝酒等行为。 理由二:客人凌晨1点就离开了,曾某凌晨2点半还在哭,证明她离开时人还好好的。 根据询问笔录,6名男子在2024年3月19日凌晨1点左右就离开了案涉包厢。 而到凌晨2点30分左右,保洁人员清洁房间时,曾某还在房间里哭泣,证明曾某此时身体状况仍未出现明显的异常。没有证据证明6人离开时明知曾某身体状况异常而未尽到救助义务。 理由三:没有证据证明6人的行为与曾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6人离开后几个小时曾某才死亡,中间发生了什么?谁也不知道。你让6个早就走了的客人,为几个小时后的死亡负责,这法律上站不住脚。 很多人可能会问:6个客人没责任,那KTV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KTV作为经营场所,对自己的员工(哪怕是酒水销售)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凌晨2点半保洁人员看到曾某一个人在包厢里哭,为什么不报警?为什么不联系她的家人?为什么不强行送她回家或去医院?如果KTV当时多问一句、多管一下,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 可家属没有告KTV,而是告了6个客人。为什么?因为KTV是自己的雇主,告了以后赔偿怎么拿?因为告客人更容易博同情?因为“6个男人灌醉一个女人”这个标签更有话题性?不管什么原因,家属这步棋,走歪了。 这个案子其实给很多人提了个醒——别再以为只要一起喝酒出事了,全桌都得赔钱。《民法典》确实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义务不是无限扩大的。具体来说,同饮者要担责,得满足这几个条件之一: 第一,酒局的组织者。第二,强行劝酒的人。第三,明知对方不能喝还硬来的。比如知道人家有心脏病,还起哄让人家喝,出了事就得负责。可在这个案子里,6个客人哪个条件都不符合。 最扎心的不是判决,是那个凌晨2点半在包厢里哭泣的女人。她就那么一个人坐在包厢里,哭了。那一刻她在想什么?是工作压力太大?是生活太难?是觉得自己太累了、不想活了?还是已经酒精中毒到意识模糊、只知道哭? 没有人知道。保洁人员没问,KTV工作人员没管,6个客人早就走了。她就那么一个人坐在包厢里,哭了几个小时,然后睡着了,再也没醒过来。 如果当时有人多问一句,也许结果就不一样了。可没有人问。因为她是酒水销售,因为她是来陪酒的,因为她“其貌不扬”所以连被尊重的资格都没有。6个客人嫌弃她没姿色不让她陪,保洁人员看到她哭也不当回事,KTV工作人员觉得她只是睡着了。从头到尾,没有一个人把她当成一个需要被关心的人。 最后,给所有在KTV、酒吧、夜场工作的年轻人提个醒:命是你自己的,钱是老板的。业绩再重要,也没有命重要。喝多了就回家,别一个人待在包厢里哭。哭没有用,活着才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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