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不大,侮辱性极强!宁夏中卫,女子和他人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女子一气之下拎着粪桶冲到对方家中,给对方头颈和后背泼洒了不少粪水。对方觉得受到了严侮辱,身心都受到严重伤害,于是报警求助,结果,女子被行拘10日。
女子高某和田某之间存在债务方面的纠葛,5月4日下午,高某专门找到田某,想要当面沟通债务相关事宜,希望能把双方的账目问题谈清楚。
在沟通的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谁都不肯让步,一来二去争执不断,整场沟通不仅没有任何进展,矛盾反而越闹越僵。
看着沟通彻底陷入僵局,自己的诉求完全得不到解决,高某心里积攒了满满的怨气和怒火。
气急败坏的高某没能稳住情绪,心里萌生了报复田某的偏激想法。
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故意让田某难堪受辱,高某提前在家中准备好了一桶粪水,打算用这种极端龌龊的方式,好好教训一下田某。
准备好一切后,高某直接带着装满粪水的容器来到了田某家中。
见到田某后,高某没有继续争执债务问题,而是情绪激动地直接拿起粪桶,朝着田某的头、脖子和后背肆意泼洒粪水。
污浊的粪水瞬间沾满田某的身体,还溅洒在了田某的家中,现场场面十分不堪。
突如其来的羞辱让田某彻底懵了,他怎么也没想到,一场普通的债务纠纷,竟然会让自己遭受如此恶劣的对待。
看着满身污秽、臭气熏天的自己,田某内心又屈辱又愤怒,身心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在田某看来,欠债纠纷可以好好商量,但这种泼粪的行为,是对自己人格尊严的恶意践踏,是让人无法容忍的侮辱。
冷静下来之后,田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讨回公道,他立刻选择了报警求助。
辖区派出所接到田某的报警后,第一时间重视起来,迅速安排民辅警赶往案发现场开展处置和调查工作。
民警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固定相关证据,完整查清了整件事的来龙去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认为,高某因债务纠纷协商未果,故意携带粪水至田某家中,向其头颈、后背泼洒。
该行为主观上为报复侮辱,客观上在相对公开的住所内实施,严重践踏他人人格尊严,属于公然侮辱他人。
虽然未造成身体伤害,但已经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对当事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该行为侮辱性极强、性质恶劣,符合情节较重的情形。
最终,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晰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高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一时的意气用事,不仅没有化解债务矛盾,还让自己付出了法律代价,高某真的是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