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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汕,8岁女孩,被家中的一位男亲戚给糟蹋了,事后这个男亲戚,还和他们家在同一

广东潮汕,8岁女孩,被家中的一位男亲戚给糟蹋了,事后这个男亲戚,还和他们家在同一栋楼买了房子,他隔三差五地来他们家吃饭喝茶,女孩很恐惧,却不敢把自己的遭遇告诉父母,阴影始终缠绕着她,她多次服用过量的药,要结束生命,母亲才知道她的遭遇,才慢慢地开导她,并给她找了一个非常爱她的丈夫,可女孩内心的创伤还未愈合,最终服用过量药物,离世了,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4个月之后,女孩的丈夫也追随她而去。

真的太令人惋惜了,女孩离世时,她才26岁,女孩丈夫离世时才33岁,他们本该有幸福和美的婚姻,应该幸福地生活下去,却因为童年时的遭遇,毁了女孩的一生,也毁了她的丈夫,这一切的罪过,都是家中的那个男亲戚造成的。

这个女孩就是黄汶雯,就在她七八岁的时候,家中的一个男亲戚,趁着四周无人,居然就对她进行了侵害,七八岁的孩子,她哪里能意识到,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是怎么一回事,她根本不懂得把自己的遭遇告诉父母。

但这件事却藏在了她的记忆深处,那场面,她始终记忆犹新,随着她慢慢长大,童年的创伤,被慢慢放大,她羞耻,自卑,绝望,没有安全感,她陷入了自我否定中,不断闪回创伤的循环,甚至不敢和别的男子有所接触,她抑郁了。

她那时还读小学,可能是这份创伤,让她不知道如何和同龄人愉快地学习生活,她只能化为学习的动力,把所有的注意力都用在学习上,整个小学她都是年级前三。

在父母看来,这就是优秀的女儿,学习不用操心,人又安静,不会做不懂事的事情,从不让父母担心,整个小学,母亲林玲只觉得女儿很优秀,她没有任何察觉。

直到黄汶雯到了初中,她已经意识到自己曾经的遭遇是怎么一回事,她开始心里不舒服,常常闹情绪。

她那时依然没有选择将这件事告诉母亲,让母亲以为她是青春期叛逆,甚至要给她换个学校,换个环境,可没有任何改变,女儿已经出现了轻生的行为。

从那开始,黄汶雯经常服用过量的药,多次想结束自己的生命。

青春期,林玲一直盯着女儿,她得以平安长大,可女儿依然没有放弃,要结束自己的生命。

2022年,黄汶雯又轻生了,这一次被救回来,林玲意识到,女儿肯定是有什么事情,她这一次追根问底,也要知道女儿为何要这么做。

终于女儿说出来了,她又吐又呕,说出了自己的遭遇。

林玲震惊了,没想到这样的事情,居然发生在自己女儿身上,而她一直不知情,甚至那个男亲戚买房,和他们家买同一栋房,她还觉得可以拉近两家的关系。

她这才想起,这个亲戚买房和他们家那么近,这个亲戚常来他们家吃饭喝茶,为何女儿总是躲在房间不愿意出来,不让父母让他来吃饭。

原来这一切,都是因为女儿受到了侵害,她真的知道了太晚了,让女儿痛苦了那么久。

事情已经发生了,女儿已经长大了,她害怕报了警,会毁了女儿的名声,当时只能选择开导女儿,走出这件事情的阴影。

后来她介绍了女婿谢家振给女儿,谢家振对她女儿非常好,也深爱她女儿,她也从女儿脸上看到了幸福的笑容,她这才放心。

可没想到悲剧发生了,女儿还没有走出内心的创伤,还是服用过量的药离世了,更加可悲的是,深爱她女儿的女婿,最后痛苦了4个月,也追随着她女儿,离开了人世。

发生这样的事情,作为一名母亲,她也陷入了自责中,如果她早一日发现女儿的心理问题,如果她不介绍女婿给女儿,或许女婿就不会失去生命。

更加可悲的是,这件事已经过去了20多年,现在报警也难以立案,很难找到证据,无法证实男亲戚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只要男亲戚不认,林玲一家拿他也没办法。

黄汶雯是在七八岁的时候被男亲戚侵害的,这当然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但是追诉时效有规定。

《刑法》第87条规定,对应追诉时效为15年,如果有加重情节,最高刑为死刑的,追诉时效则为20年。

由于黄汶雯被害的时候只有七八岁,离世的时候才26岁,所以从案发时间到她离世,只要追诉时效在范围内,就可以进行刑事追诉。

这件事虽然过去了那么久,但已经给黄汶雯造成了人身损害。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被害人有权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这些年黄汶雯所受到的伤害,所治疗的费用,包括离世,这个男亲戚都得承担。

除此之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黄汶雯来说,精神损害才是最重要的,甚至最后要了她的命,可见她心理创伤有多大。

那么你对这个悲剧有何看法呢?来源:大风新闻 202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