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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已婚男子每次去找婚外的女子亲热,发生了关系之后男子必定一掷千金,不是金

乌鲁木齐,已婚男子每次去找婚外的女子亲热,发生了关系之后男子必定一掷千金,不是金项链,就是送手机,有的时候直接转钱28万、12万不等。自从二人偷情以来,男子已经赠送了50多万的财物,后来男子离婚了,婚外的这个女子也玩腻了,男子想要分手并且要求女子还钱。小女人直接拒绝,表示1分钱不还。男子整理好账单把女人给告了,看来这个男的就想要白嫖啊,但,相关部门的判定让男子傻眼。

当事人刘某原本有合法家庭,却在婚内主动结识女子王某,发展成婚外情人关系。为了维持这段见不得光的关系,刘某出手格外大方。

每次相处之后,他都会用贵重财物讨好对方,一万三千多元的黄金项链说送就送,近一万九的高端折叠屏手机直接买了送人,还有总价一万多的三枚黄金戒指、两万六的黄金手链,光是贵重首饰就价值不菲。

转账更是毫不手软,婚姻存续期间,他前前后后给王某转了 27.6 万元,单笔大额转账时常有之,完全没把这笔钱当夫妻共同财产看待。

相处期间,刘某还时不时给王某画饼,说自己迟早会和妻子离婚,之后就娶她过门。

但王某的态度一直很清醒,面对多次大额转账,她都明确表示拒收,还劝刘某不要乱花钱。可刘某执意要给,反复让对方放心收下,全程都是主动馈赠,没有半点被索要的迹象。

2024 年年底,刘某真的办完了离婚手续。按他之前的说法,离婚之后就该谈婚论嫁了,可他反倒绝口不提结婚的事。新鲜感褪去之后,他在 2025 年年初直接向王某提出了分手。

更让人意外的是,分手刚提完,他转头就拿出了早就整理好的账单,要求王某把交往期间收到的所有钱和礼物全部退还。

王某当场就拒绝了这个要求。在她看来,这些财物全是刘某当初自愿赠送的,两人相处期间也有不少共同开销,自己从来没主动要过,凭什么分手了就要往回要?

双方协商不成,刘某干脆拿着转账记录、购物发票等证据,把王某告上了法院,索赔金额共计 50.3 万元。

法庭上,刘某给出的理由是,自己所有的转账和送礼,都是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现在两人没法结婚,条件没达成,王某就该返还全部财物。

说白了就是觉得自己钱花了,最后没捞到婚姻,吃了亏。

而王某拿出了完整的聊天记录抗辩,一是双方从来没商议过婚嫁,连彼此的家长都没见过,根本不存在婚约;二是不少钱款都用在了两人共同旅游、日常消费,还有怀孕流产的医疗支出上;三是自己多次拒收大额款项,是刘某强行要求收下,不存在主动索要财物的情况。

法院审理之后没有和稀泥,而是把涉案的 50 多万分成婚内赠与、离婚后赠与两部分分别认定,最终直接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首先是刘某婚内赠与的那部分财物。法院明确表示,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瞒着前妻,私自向婚外异性大额赠与,既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也违背公序良俗,这个赠与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但无效不代表刘某有权把钱要回来,因为这笔赠与侵害的是他前妻的财产权益,有资格起诉追回这笔钱的,是他的前妻,而不是他这个出轨的过错方。

法律不可能让一个人为自己的不道德行为买单之后,还能把付出的成本再收回去,那样出轨的成本就太低了,完全不符合公序良俗。

再就是刘某离婚之后赠与的部分。这时候刘某已经是单身状态,两人属于正常恋爱交往。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主动赠送的礼物、转出的钱款,没有明确约定是彩礼,也没有附加结婚的前提条件,就属于普通的情谊赠与。

财物一旦完成交付,赠与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不能因为最后分手了,就反过来要求返还。更何况王某多次拒收的记录,更坐实了这些都是刘某的主动馈赠。

很多人看完判决可能会觉得,这不是让第三者白拿了钱吗?其实恰恰相反,这个判决守住了最基本的是非观:法律不会支持出轨者反过来占便宜,也不会鼓励任何人抱着 “分手就退钱” 的心态谈恋爱。

现实里不少人都有误区,觉得只要是婚外情花的钱,随时都能要回来。其实这里的核心是起诉的人是谁。

原配作为财产权益被侵害的一方,起诉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大概率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如果是出轨的一方自己出面要钱,法院绝对不会纵容,不然就等于变相告诉所有人,出轨可以零成本,玩腻了就能全身而退。

至于恋爱期间的花销,法律早就画好了边界:日常的小红包、节日礼物、共同吃饭旅游的开销,基本都算自愿赠与,分手了要不回来;只有明确标注是借款,或者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彩礼、订婚三金这类财物,才有可能在分手时主张返还。

刘某这波操作,说穿了就是想两头都占。婚内花钱买婚外的新鲜感,离了婚不想负责了,还想把花出去的钱全收回来,算盘打得不可谓不精。

只可惜法律不吃这一套,最后婚离了,关系散了,钱一分没要回来,还把自己出轨的事闹得人尽皆知,实打实的赔了夫人又折兵。

以为自己能左右逢源全身而退,可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底线就摆在那里,总想两头通吃的人,最后往往只会落得两头空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