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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通渭,女子举报称自己被一位老师骗至家中后实施多次性侵行为。期间,老师还威胁女

甘肃通渭,女子举报称自己被一位老师骗至家中后实施多次性侵行为。期间,老师还威胁女子,导致女子因害怕而没有及时报警,但后来忍无可忍报了警,谁知警方却不立案,说无法查到犯罪事实。警方查到,女子与老师之间存在暧昧聊天记录。女子不服,向教育部门举报,导致老师被降级和调离教育系统。

据悉,李女士的孩子还在上小学,涉事老师刘某是李女士家孩子的授课老师。

去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突然联系李女士,称李女士家孩子的学习有些问题,需要当面与李女士交流下,地点是在老师的家中。

李女士平时对孩子的学业十分关注,刘某既然指出了问题,且愿意给出方案,那李女士自然是乐意的,所以她就去赴约了。

可万万没想到,在李女士进入刘某家后,刘某与李女士聊了没一会儿,就开始对李女士动手动脚。

李女士想要逃离现场,结果被刘某一把抱住,直接抱到了房间床上,随后强行与李女士发生了关系。

事后刘某还威胁李女士,不得将此事告知任何人。李女士因为害怕以及羞耻,又担心刘某会对她的孩子不利,所以没敢报警。

正因为这次的情况,让李女士产生了抑郁症。

今年6月初,李女士终于鼓起了勇气,选择了报警,称自己遭到刘某的性侵。

然而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李女士所举报的内容因为时间过长,无法证明刘某存在犯罪事实,且二人之间的聊天记录还十分的暧昧。

因此,警方认为刘某无犯罪事实,故未予以立案。

李女士气不过,又将此事投诉到教育部门。

后经调查,教育部门确认李女士所说情况与实际情况有些出入。

首先,刘某和李女士早在2025年9月至11月份,就有过多次的交流。

从一开始关于孩子方面的交流,后来就发展到了生活和工作上的交流,而且称呼都变成了“亲爱的”。

其次,2025年10月的下旬,刘某以谈论孩子的学习成绩为由,将李女士约至停车场,随后二人一起进入刘某家中,并发生了关系。同年11月份,李女士在刘某家中,发生了两次关系。

如果按照李女士所说,当时刘某对其实施了不当行为,她是想要逃跑的,但架不住刘某的力气大,最终让刘某给拽倒了房间床上,随后便发生了关系。

但之后的两次发生关系的行为,难道也是刘某强迫的?

更何况警方未予以立案,说明刘某没有犯罪事实。

那教育部门直接开除刘某也不合适,只是刘某与李女士这种不正当关系,必须要予以处罚,否则难以服众。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刘某作为一名老师,作为一名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居然和学生家长李女士搞在了一起,这的确是有违公序良俗以及职业道德。

违反上述条例所面临的处分包含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教育部门对刘某实施了降级并调岗措施,属于处罚较重的情节了,与刘某的违法违纪程度相符,并没有什么问题。

那李女士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吗?

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法律追究的行为。

其中,诬告陷害罪,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只是为了败坏他人名誉的,不构成犯罪。

李女士与刘某发生关系是事实,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李女士被刘某性侵,所以李女士诬告陷害刘某,的确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只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能不需要进行刑事处罚。

大家对此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评论列表

老陈醋
老陈醋 1
2026-06-18 21:50
暧昧,就是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