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刘老板的眼镜店旁边开了一家同名丧葬品店,连牌子的底色都用的一样的,更巧的是隔壁店铺是自己的竞争对手高老板租的,刘老板怀疑是对方故意使坏,就是为了影响自己的生意,决定讨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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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板碰这糟心事有一阵了,对方的殡葬店不是最近才开的,而是他们这个店铺刚开业一个星期对方就开了个同名的。
店铺撞名字本来是常有的事,可隔壁店铺不仅名字一样,连后缀都大差不差,都带“国际”“工厂平价”这种字样,连招牌的底色都是同款,用的白底红字。
且旁边的店开起来后,严重地影响了刘老板家眼镜店的生意,很多顾客都询问,隔壁店是不是刘老板开的,怎么两家店的主营业务差这么多,还有很多人已经默认这两家的老板是一个人,心里多多少少有些膈应,不再光顾。
刘老板也觉得不舒服,想搞清楚对方能和自己默契度这么大,到底是何方神圣。
没想到,这一打听,竟发现这个丧葬品店是做同行生意的高老板和其他人合伙租的。
如果一次两次说是巧合还说得过去,但这么多巧合撞在一起,刘老板已经不信这是冥冥中注定了。
再加上两家的店离得不算太远,刘老板过来开店,因为价格亲民,分了不少高老板的客人,所以刘老板怀疑是高老板在从中作梗,故意使坏。
刘老板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了问题,可高老板面对刘老板的质疑,坚决否认自己是故意的。
“你有什么证据能证明我是故意的?那家店是我们三个人合伙租的,不能说名字一样就是针对吧。”
另一个合伙人还表示,这个名字是自己拍脑门定的,和高老板无关。
高老板还从一旁附和,表示两家都是做生意的,撞名字再正常不过了,“这是没办法的事情,你取名字在前,后面跟你一样,这是难免的。”
可在种种巧合面前,刘老板并不买账,那么刘老板只能自认倒霉吗?
其实,刘老板完全可以利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名字当然谁都可以取,但丧葬用品店的门头格式、文字组合与刘老板的眼镜店高度相似,可能会造成顾客的混淆,误以为两家店存在关联。
如果刘老板能够证明,因为撞名字,导致顾客流失,影响了自己做生意,就可以依据本条法规主张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丧葬用品店和眼镜店的店铺名乍一看相似度极大,行业属性又天差地别,这很容易给刘老板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这种行为其实是违背了公序良俗的。
另外,如果查明高老板租店铺,取相似的名字是恶意报复,故意为之,还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如果查实高老板是主观刻意和合伙人取同样的名字,用一样的门头格式,其行为就造成了商业诋毁,刘老板有权利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和要求对方赔礼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