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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女子为一家医院护士,已经在医院工作了近12年,有一天医院收到一份举报信

广西贺州,女子为一家医院护士,已经在医院工作了近12年,有一天医院收到一份举报信,指女子生活作风有问题,涉嫌非法性交易,医院没有核实,更没有报案,而是单方面解除和女子的劳动合同,女子不服,要求劳动仲裁,医院被判要求赔偿女子11万多,医院提起上诉,解释不报警是为了女子好,而法院坚持维持原判。

女子是一名有12年工龄的护士,她怎么也没想到,一封匿名举报信,把她推到了失业的边缘。

医院收到一封群众匿名举报信,里面附了一份女子和一个叫“银行男子”的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

聊天内容大概是这样:对方说“那开个房等我”,女子回“转钱给我,就可以”,对方转了钱。

女子又说“我没钱了,等会再给我500哦,我现在去开房”,还说“现金哦,一分钱都没有了”。对方说“你开房洗澡”,女子说“10点半前去到”。

医院收到这些聊天记录后,没有报警,也没有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他们自己找了女子谈话,谈了两回,然后就认定女子“存在生活作风不正当行为,并涉嫌非法性交易”。

医院给工会发了一份通知,说要开除女子,工会回了句“无异议”。

女子就收到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知不用再来上班了,这时她在医院已经干了11年11个月,差一个月就满12年。

女子不服这个决定,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女子11.7万元。

医院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的判决说得很明白:医院没有认定“非法性交易”的执法权,这事得由公安机关来管。

聊天记录里虽然有“开房”“转钱”这些话,但不能直接证明就是非法性交易,恋人间也可能有类似对话。

再说医院的规章制度写的是“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进行治安处罚者”才能开除。

女子没被追究刑责,也没被治安处罚,凭什么开除她?

而且医院的补充条款说“其他严重影响医院利益和声誉”的也可以处罚,但医院拿不出证据证明叶某的行为影响了医院声誉,法院判医院赔女子11.7万多。

医院不服,提起了上诉。上诉的时候医院说,不报警是为了保护医院和叶某的名声,但不能因此就否认女子的涉嫌卖淫。

二审法院认为,微信聊天内容不能证明就是性交易,也可能是恋人之间的行为。

医院说找叶某谈过话核实了,但拿不出证据,最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医院的上诉。

这个案子就是医院管得太宽了,员工下班后的私生活,只要没被公安机关定性,没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单位就不该越界管。

医院不是司法机关,没权利给员工定罪,一封匿名信加几张聊天截图,就把一个干了12年的护士开除了,这做法太简单粗暴。

法院判医院赔11.7万元,等于给所有用人单位划了条红线——管理不能任性,得按法律来。

这件事就是医院把手伸得太长了。

女子干了将近12年,差一个月满12年,一封匿名信加几张聊天截图,医院连报警都没报,自己找女子谈了两回话,就认定人家“涉嫌非法性交易”,直接开除,这操作也太随意了。

医院的逻辑是:聊天记录里有“开房”这些字眼,那就是卖淫。

但法院说得在理——恋人之间也可以有类似对话,几张截图能说明什么?能证明对方是谁吗?能证明钱是用来干什么的吗?

医院既没有原始聊天记录,也没有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单凭一封匿名信就给人定罪,这跟“私设公堂”有什么区别?

再说医院上诉时说的那句“不报警是为了保护叶某名声”,听着好像挺为员工着想,实际上经不起推敲。

真要保护名声,就应该悄悄报警、悄悄调查,查清楚了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

更关键的是,女子被指控的行为发生在工作之外,医院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这事影响了她的工作,也没证据证明损害了医院声誉。

法院判医院赔11.7万,这个判决传递的信号很清晰——用人单位的管理权有边界,不能想怎么来就怎么来。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医院开除女子的依据是其《职工奖惩管理制度》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进行治安处罚者予以开除”的规定。

但女子既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未被治安处罚,医院未报警、未经公安机关调查定性,单凭匿名举报的聊天记录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的开除条件,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