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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人车位还要“调解” 目前热门话题很多,什么水灾、火灾,甚至前几天死亡的高博,

占人车位还要“调解”

目前热门话题很多,什么水灾、火灾,甚至前几天死亡的高博,只是我太驽钝了,实在把握不好度,如此,也就只能“炒剩饭”了。

话说长沙彭副处长占人车位,结果弄的满城风雨。如今,彭副处长被长沙体育局停职了。据说后面还要进行调查处理。

有人指出,之所以让车位主人付出很大代价,是因为彭副处长“有权有势”,甚至有暗示“后台很硬”。种种分析,或者揣测,也都有一点道理。

然而,在我看来,这些都不是症结所在。什么副处长 ,什么有后台,什么没人敢惹,等等,这些不重要。就如车位主人发现车位被占后,他采取完全合法合规的手段,只要对方不配合,依然毫无办法。

包括找物业,找街道,找派出所,特别是后来求助于舆论。从新闻报道中,我们知道了,有六次调解,参与的部门有社区、物业、派出所、法制办、司法所、体育局和公安分局等等。

这些所有的调解都没有体育局,以及纪检委出面有效果。正如彭副处长检讨中所写,“严重损害了公职人员形象,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很显然,组织或者单位才是她在乎的。

而我想说的是,这车位是私人车位,也是私人财产,任何人,哪怕是彭副处长,都不能私自占用。这种私自占用,没有获得车位主人同意,完全就是对私人产权的侵犯。

侵犯了私人产权,这就是妥妥的违法行为。这样的行为,还需要有关部门来进行调解,或者说劝解吗?私自占用他人车位,这有啥调解的必要呢?

赶紧挪走车辆,让出别人车位,这是责无旁贷,也是必须要做的事。一个赤裸裸的侵犯私人产权行为,不管是有关部门,还是公检法部门,还能容忍此类行为吗?

至于说,车位主人愤怒至极,忍无可忍之后,在车位被占六天后,7月6日直接将自己车位四周焊上铁栏杆,这不就是合法合理的自我维权,或者说自我保护行为吗?

当我看到《检察日报》的评论,“再向前一步,维权者反而可能成为侵权方”,一下子有点纳闷了。占我车位,侵犯我私人产权,维权的我还得小心翼翼的。

难道说面对被占的私人车位,面对停在私人车位上的他人车辆,作为产权人,我们所有的维权手段都被约束限制了吗?

也就是说,只能如长沙这位车位主人一样,不断的求助物业、社区,甚至派出所和法制办吗?不保护私人产权,不保护私人合法财产,如此明显的侵权行为,都只能“调解”或者“劝解”吗?

再向前一步就成了“侵权方”,难道说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车位被占,只能无可奈何的忍受损失吗?也就是说,我难道连处置我车位,或者应对侵犯我产权的人和物,都得缩手缩脚吗?

或许,眼下的各种法律法规,对个人私有财产的维护还有点欠缺,起码是不能理直气壮明确清楚的保护私人财产。

什么时候,一旦发现私人产权被侵犯,有关部门能够利利索索的给予处置。比如说,车位被占了,一个电话,有关部门就能毫不迟疑的拖离车辆。

另外就是,凡是侵占私人产权,被侵占者私人也能够有必要的私力救济权。不说别的,我能不能直接处理侵占的车辆呢?

比如说,让车场将车辆拖走,或者直接将车推出去,或者将占我车位的车当做“无主物”,随意处理呢?毕竟,保护私人财产这是写入国家法律的,个人为啥不能自己保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