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卖小哥准备开单前,在平台上用2元钱买了一份“骑手个人意外险B款”,页面显示保险及时生效。没有想到,在区域接单的路上,小哥遭遇了车祸,右肋骨骨折,经过鉴定构成10级伤财,警方认定肇事方全责,对方一次性赔付各种费用28万元,而小哥伤情恢复后,想起买过的平台意外险,就整理好所有材料交上去按照合同可以赔付3万,而保险公司却一口拒绝,一分不赔,小哥郁闷了,协商无果后,一怒之下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外卖小哥每天跑单前,他都会在平台花2块钱买一份“骑手个人意外险B款”,买了心里踏实点,这个习惯一直保持着。
那天早上,小哥跟往常一样,出工前在手机上买好了当天的意外险,页面显示保险已经生效,他就骑车出门,准备去区域里接单。
谁能想到,还没等他抢到第一单,在路上就被一辆车给撞了,这一下撞得不轻,右肱骨直接骨折,进了医院。
后来经过鉴定,伤情构成了十级伤残,交警处理事故的时候,认定对方司机是全责,对方赔了小哥28万多,这事儿就算过去了。
等伤养得差不多,小哥突然想起来,出事那天早上自己还花了2块钱买过平台的那个意外险呢。
他翻出保险条款看了看,按他这十级伤残的标准,合同约定能赔3万块。
于是他就把医院看病的单子、伤残鉴定报告这些材料都整理好,递给了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结果让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一口就回绝了,一分钱都不给。
小哥这下懵了,赶紧去沟通,保险公司给了两个理由:第一个,他们说保险条款里写了,承保时间是“从接单开始到订单完成之后一小时”,小哥出事的时候还没接到单,根本不在保障时间里;第二个,说小哥已经从肇事司机那边拿了28万的赔偿,不能再通过保险重复拿钱,否则就赚了。
小哥觉得这说法不合理,自己买保险的时候页面就写着“及时生效”,也没见着哪儿特别说明必须接单后才算数。
而且这是人身意外险,跟对方赔的钱有什么关系?两边怎么都谈不拢,小哥没别的办法,只能起诉到法院,把保险公司告了。
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专门看了当时的投保流程。
结果发现,那个关于“接单后才算”的条款,保险公司根本没在主页面上直接展示,而是藏在投保页面的附件里头,也没强制让投保人仔细阅读。
小哥买完看到的电子保单上,也没有用明显的方式提醒这个特殊限制。
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保险里免除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必须用显著的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还得说清楚。
这个案子中,保险公司显然没尽到这个义务,所以那个“接单后才算”的条款对小哥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拿这个当挡箭牌。
同时,法官也指出,小哥买的骑手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保的是人的身体和生命,人的身体不能用金钱衡量,所以不适用财产保险那种“损失补偿原则”,不是说对方赔了你,保险公司就不用赔了。
法院判保险公司得按合同赔给小哥3万块的伤残赔偿金和相关的鉴定费。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法院没让保险公司钻空子,其实就抓住了两个关键点。
第一个是“你没说清楚”。 保险公司拿出合同说“接单后才生效”,但这个条款根本没在投保页面上明晃晃地展示,就藏在附件里,也没强制小哥看。
按《保险法》第17条,这种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必须用大字加粗、或者弹窗强制阅读这种“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提醒,还得解释明白。
没做到,这条款就不算数,保险公司想用藏在犄角旮旯的小字逃避责任,法院肯定不支持。
第二个是“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公司说对方赔了28万,就不用再赔了,这说法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
人身保险保的是生命和身体,这玩意儿没法用钱估价。
说到底,法官判的不仅是3万块钱,更是给了骑手一个公道——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不能光想收钱,把免责条款藏起来不让投保人看明白。
谁提供合同,谁就得负起提示和解释的责任。
《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把“接单后才生效”这一隐性免责条款藏在附件里,未主动向小展示或解释,未尽到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小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应依约赔付。
内容来源于:法治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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