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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一8旬老太太在儿子去世后,她把房子赠与给孙子,没想到签完协议、办过更名

吉林长春,一8旬老太太在儿子去世后,她把房子赠与给孙子,没想到签完协议、办过更名手续后,老太太就多次因病住院,她再想回家居住就被孙子拒绝,老人寒心不已,她最终把孙子告上了法院,老人声称之所以把房子赠与孙子是孙子答应替父养老,但老人孙子则予以否认,声称老人是自愿无偿赠与,拒绝返还,最后法院这样判!

信息来源:风芒新闻

事情是这样的,匡阿婆,生于1938年,2024年时86岁。

她名下只有一套房子,面积52.4平方米。

2002年她的独子去世,家里剩下三个女儿和这个孙子陈某。

2024年1月31日,匡阿婆把这套房子签了赠与合同,过户也办了,房产从她名下转到了孙子手里。

本来老人心里打算把这房子当自己晚年的靠山。

可好景不长,到2024年7月起,匡阿婆多次住院。

出院后身体虚弱,需要人照顾,想回自己家里休养,结果被拒在门外。

孙子陈某的说法是“没人能照顾她,不能回来住”,房子里住着陈某的母亲,而陈某每月给照顾匡阿婆的大女儿500元,算是给点钱了事。

匡阿婆心里不是滋味,于是把孙子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把房子还回她名下。

法庭上双方互相说法。

老人说,自己当时把房子给孙子,是因为孙子口头上承诺会替父亲赡养老人,也就是要负责养老照顾。

孙子则说,合同里没写任何附带条件,房子已经过户了,法律上他是房主,他没法定的直接赡养义务,所以不该退房。

一审法院看了证据。

除了书面的赠与合同和过户手续外,还有陈某给大女儿每月打500元的事实,还有录音内容显示陈某以“没人能照顾”为由不同意老人回去住。

法院把这些事实放在一起看,觉得匡阿婆当时把唯一住房给孙子并非纯粹馈赠,而是寄托了一个合理的期待——晚年能住在这屋里,由孙子承担赡养义务。

既然陈某没有充分全面履行赡养义务,而且把老人拒之门外,老人面临无房可住的困境,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合同,要求陈某协助把房子再过户回匡阿婆名下。

陈某不服,上诉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开庭时,匡阿婆亲自出庭,明确表示代理手续是她本人签的,也明确不同意把房子给孙子。

二审法院在2025年6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的理由很直接——虽然合同上没写明附带赡养条款,但结合生活习俗、亲情伦理以及现有证据,能认定这次赠与含有“以赡养为条件”的合理期待;

陈某没能证明自己已尽到全面赡养义务;从保护老年人权益和尊重老人真实意愿的角度出发,支持撤销赠与,房子要回原主。

这案子带给人几句实话:一是别把口头承诺当成儿戏,尤其是关系到老人晚年居住的大事。

二是把房子送人前最好把底线想清楚——要么写清附带条件,要么保留居住权,要么别着急过户。

三是孙子孙女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赡养义务,法律并非绝对把孙子排除在赡养责任之外,实际情况会看父母是否有能力赡养、孙子是否有能力负担以及是否有承诺等因素。

事情到这里也不能光靠感情骂人。

法院判了,房子回到老人名下,但家庭裂痕难说能不能弥补。

这个判决提醒普通人两点:做决定时把纸面工作做扎实;实在要转房产,至少把“老人居住权”“赡养安排”“违约救济”之类的事写进合同里。

否则,出了事再回头,既折腾人又伤感情。

写这事给大家提个醒:有财产转移要留后手,别把自己晚年的底气轻易丢掉,不是每个人都懂得感恩孝顺,只有自己才最可靠,别等出事了才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