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特别爱偷看女生的隐私,特意入住到一家酒店,在房间的假花里藏了一个隐秘的摄像头。之后这个酒店房间,陆陆续续有不少女生入住,包含过来出差的一位女子,一开始女子尚且没有察觉,整理护肤品的时候,不小心将假花打落,里面的摄像头顺势掉下来,自此案发。
(深圳新闻网,7月17日报道。)
张女士来到湖南衡阳这边出差,当时准备入住8天左右,办理的时间是从10日住到18日。
前几天还没有发现问题,后面的时候,发生了令张女士毛骨悚然的事情。
当时张女士坐在写字台上整理护肤品,台子上有一盆假花,张女士的护肤品不小心碰到了假花,突然,有个黑色物品从假花里掉落下来。
落下来之后,张女士一脸愕然,捡起了这个黑色小物体。
看到这个物件,张女士非常震惊,因为她可以初步确定,这是一个微型的监控摄像头!
也就是说吧,张女士入住在房间里的所有举动,可能都已经被这双“眼睛”给偷窥到了。
瞬间张女士就被吓得脸色煞白,这并非一件小事情,要知道女生单独在私密的房间里,要做的事情非常多,如洗澡、换衣服、用洗手间等。
越想越害怕,张女士立刻找到酒店,让工作人员过来查看。
工作人员来到房间之后,经过一番核实,几乎也可以确定这就是一台监控设备。
于此同时,酒店也给出了非常明确的态度:这并非是酒店安装的!
现在的问题是,不管是谁安装的,已经发生了隐私权被侵犯的事实,已经有人在做违法的事情了。
想到此,张女士立刻就打电话报个警。
很快,相关办案人员就过来处理,了解了情况之后,决定立案调查。
在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下,这个偷窥狂,也终于被抓获了。
原来,确实是一位男顾客,他为了能够偷看到女性的隐私,故意来这边开房,并且安装了这台监控设备。
男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时内心作祟,就实施了这个行为。
当然,房间里的各项隐私,确实都被男子给看到了,只不过男子表示,并没有将隐私外泄,不存在传播的可能。
要说这位男子喜欢偷看别人的隐私,尚且没有证据证明他有传播、出售、获利、公开等其他严重行为,暂且决定给这位男子进行治安处罚。
对于男子的处罚是:行政拘留10日。
男子这边是被处罚了,但是酒店也存在监督不力的情况,在自己经营的酒店里,却没有尽到排查的义务,导致顾客的隐私被别人偷看。
所以,酒店也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而目前来看,据张女士反馈,双方就赔偿方面尚且还没有达成一致,因为要处理这件事,对张女士的工作影响也比较大。
从法律上来看,这位安装摄像头的男顾客,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包含治安处罚、民事赔偿等。
《民法典》第1032、1033条规定,宾馆房间属于法定的私密空间,未经允许,不可以随意擅自安装摄像头偷拍、窥探他人的私密生活、身体的隐私部位,此举已经严重侵犯了隐私权、人格尊严权。
这位男顾客需要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包含删除所有的记录内容、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会支持5000-3万元不等;
另外,女生维权产生的支出,如交通费、心理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等,也都需要男子来承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的隐私,依法也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包括拘留跟罚款。
所以说,这位男子除了要做出民事赔偿,还要承担治安处罚责任。
再一个就是酒店这方面的责任,即便是不知情的,但是也不能完全免责。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第三人实施侵权造成了损害,酒店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酒店赔付之后可以再向行为人做出损失追偿。
酒店作为经营场所,需要全方位排查插座、灯具、摆件、镜子等容易偷拍的点位。
另外,酒店还需要有基础的防偷拍管理的机制,定期巡查,配备检测工具,保洁基础培训等。
如果说,酒店从来没有排查,没有进行员工检测培训,则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需要承担比较高额的补充赔偿责任。
信源:深圳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