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犯罪被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然而从立案至今的四年多时间里,她凭着三次“精准”怀孕、生下三个孩子,始终未被收监。直到同案犯家属忍无可忍将此事曝光,法院才终于将她收监——而此时,她的刑期已经所剩无几了。
孙某,1987年出生,曾是江苏镇江当地一家公司的财务经理。
2021年9月3日,她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主动投案,当月便被取保候审。
取保的理由,就是她已经怀有身孕。
2021年12月6日,孙某生下第一个孩子。哺乳期持续到2022年12月5日。由于案件尚在审理中,司法机关没有变更强制措施,她继续在外面自由生活。
2023年1月,司法机关发现孙某再次怀孕。
2023年2月24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孙某犯虚开发票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2023年10月5日,孙某生下第二个孩子,哺乳期到2024年10月4日结束。
哺乳期结束还剩大约一周的时候,2024年9月27日,孙某第三次以查出怀孕为由申请监外执行。
此时,她的二审判决已于2024年5月28日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向医院核实后确认她确实怀孕,准许了监外执行。
2025年5月27日,孙某生下第三个孩子。出生证明上父亲一栏空白,孩子随母姓。
而孙某早在2021年5月就已经离婚了。
同案人朱某因虚开发票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早已被收监服刑。
朱某的家属龚女士发现孙某被立案后一直因怀孕未被收监,愤而向法院反映:“孙某于2021年5月离婚,处于离异状态下,却连续在即将收监时'卡点'怀孕,4年生产3次。有理由怀疑她是在通过怀孕恶意逃避收监。”
龚女士算了一笔账:在不考虑减刑的情况下,孙某的刑期应为2023年2月24日至2026年8月4日。然而从立案到判决生效,孙某靠着一次接一次的怀孕和哺乳,硬生生把三年半的刑期“消耗”了大半。
接到反映后,镇江市、润州区两级法院表示会密切关注、依法处理。
今年6月,法院已通知将孙某送往看守所走收监程序;7月初再次确认,孙某已被收监。官方渠道也核实到,孙某目前正在服刑。
司法善意,岂容“算计”?
(一)暂予监外执行:人道主义的“窗户”,被钻成了“后门”。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这条规定本意是善意的。它源于对生命的尊重。母亲可以陪伴孩子度过生命最初的阶段,婴儿不必一出生就离开母亲。
然而,当“可以”被恶意者理解成“必须”,当“人道关怀”被利用成“逃生通道”,一扇保护弱势群体的窗户,就成了逃避刑罚的后门。
(二)连续三次“卡点”:巧合还是算计?
孙某的时间线精确得令人咋舌:2021年9月案发时怀孕,取保候审;2023年1月第二次怀孕,哺乳期恰好覆盖一审、二审;2024年9月27日,距离哺乳期结束只剩一周,第三次怀孕。
时间精准到让人无法相信这是“巧合”。
这种在哺乳期届满前故意再次怀孕以申请监外执行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 “恶意怀孕” 。
以逃避刑罚为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利用怀孕获取暂予监外执行机会。
(三)孤立审查的困境:“每一次都合法,合在一起就有问题”。
孙某每一次怀孕申请获批监外执行,孤立来看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作为一个连续性、整体性事件来看,问题就很大了。
司法机关在审批时往往只看“这次是不是怀孕了”,而不追问 “为什么每次都在即将收监时怀孕” 。
(四)不是“免死金牌”:最终收监说明了一切。
如果被查实是恶意、连续地“卡点”怀孕来规避服刑,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依法收监。
孙某最终被收监,说明司法机关在舆论和监督的压力下,开始对“系统性漏洞”进行纠偏。
怀孕和哺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不是“免罪金牌” 。法律保护的是生命,而不是算计。
从“三年半刑期”到“四年三胎”,从“一天牢没坐”到“刑期所剩无几”——“卡点怀孕”四个字,把司法的人道主义变成了恶意者的“逃生通道”。
每一次“合法”的监外执行,都在透支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每一次“生育式避刑”,都在告诉后来者:“只要会生,就可以不用坐牢。”
当“怀孕”从生命奇迹变成“刑期计算器”,当“孩子”从爱的结晶变成“母亲的护身符”——这到底是在保护生命,还是在侮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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