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坏了!”安徽合肥,一女子买了一套二手房,刚拿到钥匙,就被原房主狠狠摆了一道。签约后原房东一直嚷嚷着“卖亏了”,交房前还硬拆走过合同写明的空调和冰箱,双方闹得很僵。等女子终于拿回钥匙进屋,一股恶 臭扑面而来,怎么都散不掉。她顺着吊顶上渗下来的红褐色水渍撬开天花板,里面塞着好几只烂得发黑、爬满蛆虫的死鸡。再翻开床垫、拧下吊灯罩,到处都藏着碎鸡块。报警后,原房东现在甩手不认账,中介表示愿意配合起诉。全家人攒了大半辈子的钱换来的新家,碰上这种糟心事,搁谁都气得发抖。
据悉,2026年5月11日,杨女士通过一家在当地口碑尚可的中介公司,她看中了一套二手房。
房子户型方正,交通便利,最重要的是,前任业主留下的装修和家电都还挺新,能省去不少重新置办的麻烦和开销。
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总价款,并将室内空调、冰箱、洗衣机及客厅大吊灯一并留给杨女士。
签合同时,原房主杨某脸色不佳,话也不多,中介打圆场说卖房难免不舍,杨女士未多想,只盼交易顺利。
然而,波澜在交房前就开始了,按照合同约定,杨某应在房屋过户后清空个人物品,保持房屋和附属设施完好。
可当杨女士和中介去进行最后的交房验收时,却发现了一个让她错愕的情况:合同里写明白留下来的空调、冰箱,还有那盏大吊灯,不翼而飞了,墙上留着安装的痕迹,明显被粗暴拆卸过。
杨女士当场就拒绝了交房,中介也很为难,一边安抚杨女士,一边紧急联系杨某。
经过几轮并不愉快的沟通,或许是迫于合同压力和中介的劝说,杨某最终归还了部分家电,但态度极为恶劣,抱怨“卖亏了”,称自己装修和家电花了很多钱。
这话让杨女士心里很不舒服,买卖是你情我愿的市场行为,觉得亏了可以不卖,签了合同就该遵守。
虽然心里有疙瘩,但她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家电追回来了大部分,房子也总算在7月初正式过了户,拿到了钥匙。
她安慰自己,接下来就是打扫打扫,买点新家具,开始新生活。
但新生活的序幕,却被一股怪味搅乱了。
拿到钥匙当天,杨女士打开门,一股若有若无的臭味扑面而来。
杨女士起初以为是空置久了下水道反味或死老鼠,便开窗通风、用清新剂,还请保洁彻底清扫,但味道总散不去,关门窗后尤为明显。
几天后,家人发现吊顶边缘有一小片暗褐色水渍状痕迹,杨女士请来物业维修师傅来查,师傅架梯打开检修口,手电一照脸色骤变,示意她自己看。
杨女士忐忑爬上梯子,探头望向黑洞洞的吊顶夹层,赫然看到一个黑色塑料袋,袋口未扎紧,露出黑糊黏稠之物,散发着令人作呕的恶臭,形状隐约像鸡,且不止一只。
她立即报警,警方勘查后震惊发现,不仅客厅吊顶,卧室席梦思床垫底部夹层、厨房吊柜最深处,乃至那盏被归还的吊灯灯罩内部,都藏有分解后用塑料袋包裹的鸡块。
这明显是有预谋的恶意行为,且所有藏匿处均对应合同约定留给杨女士的家电或装修区域。联系杨某此前对“卖亏了”的强烈怨念,杨女士第一时间怀疑他。
警方联系杨某,但他回避,全盘否认,声称毫不知情,甚至暗示可能是杨女士得罪了别人。
面对询问和现场证据,杨某始终拒绝正面回应。
走投无路之下,杨女士求助中介公司,中介负责人也感到震惊,明确表示,愿意全力配合,提供所有交易证据和记录,支持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原房主。
有人说,这起事件绝对不能私了,原房东这就是典型的“我不好过,你也别想好过”的损人不利己心理,必须严惩,不然他下次还敢!
从法律上看,其行为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还涉嫌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原房主仅仅因为觉得“卖亏了”,就把腐烂鸡块塞进吊顶、床垫、灯罩,导致新房恶臭弥漫、血水渗漏,让杨女士无法正常入住,这就是典型的“无故侵扰他人”。
警方一旦查实,依法可对其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罚款,情节重的话,最高能拘十五天并罚款。
同时,原房主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其擅自拆走合同明确留存的家电,还藏匿腐败鸡块于吊顶、床垫等处,彻底破坏房屋居住属性,致使买受人安全居住的合同根本目的完全落空。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一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杨女士可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但解除合同意味着放弃已锁定的房价权益,需综合评估市场走势与诉讼成本后慎重决策。
此外,杨女士也可以选择不解除合同,转而选择侵权维权路径,主张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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