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男子的母亲与养父共同生活32年未领证,养父离世后,男子想继承遗产,养父的兄弟百般阻挠。男子是否有继承权,关键竟在母亲与养父到底什么时候同居的?
沈先生自幼丧父,他的母亲一个人辛苦将他带大实在是不容易,等沈先生长大了,母亲也开始考虑自己的生活,所以在他十七岁那年,沈先生的母亲给他找了个后爸,也就是俞老伯。
沈先生也能理解母亲的行为,毕竟这么多年,母亲一个人实在是太辛苦了,有一个人能和母亲一起过日子也能减轻母亲的负担,不过他还是有点忐忑,担心俞老伯嫌弃自己不是亲生的孩子,或者俞老伯对母亲不好之类的。
不过好在沈先生的担心并没有实现,虽然他和俞老伯没有血缘关系,但是俞老伯能为他做到的,基本上都做到了,后来他上学的钱,还有生活费,俞老伯都没有逃避责任,每次都和沈先生的母亲一起出了钱。
后来沈先生读完了书,也成家立业了,他在心里也记着俞老伯的好,其实在他的心里,已经认可了俞老伯就是自己的父亲,所以平时和俞老伯聊天,都是叫他爸爸,后来自己有了孩子,也管俞老伯叫爷爷。俞老伯平时有个头疼脑热的,也都是沈先生一家在照顾。
不过不知道为什么,俞老伯和沈先生的母亲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也许他们并没有在意,他们已经像真正的家人一样生活了三十二年,何必要用一张结婚证来证明呢?
可偏偏就是这张缺失的证件,引起了一场风波。
三年前,俞老伯突然离世了,沈先生十分伤心,等处理完俞老伯的身后事,他发现俞老伯生前还有两套房产,他心想,自己是俞老伯的继子,属于俞老伯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理应由他来继承这两套房子。
可俞老伯的兄弟姐妹知道以后可就不干了:你母亲和俞老伯都没领证,根本不是合法夫妻,你姓沈的也没资格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而且《民法典》中也有强调,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确实在继承的第一顺序中。
一边自认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另一边则不认可沈先生的身份,要求第二顺位继承,这该怎么判?
问题的关键有两点,第一,俞老伯和沈先生的母亲,到底是在什么时候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的。
因为根据最高法对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七条(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也就是说,只要俞老伯和沈先生的母亲,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开始一起生活的,那就算没有领证,也可以认定他们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俞老伯的兄弟姐妹说,他们俩是1996年才同居的,而沈先生则坚定地说,母亲和继父早在1991年就住在一起了。
为了证明这一点,沈先生特意提交了一份证明材料,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沈先生母亲和俞老伯是在1991年开始共同生活的,这份证明材料上面,不仅有村里的盖章,还有四位邻居的签字,可以说是一份非常有力的证明。
既有材料证明,又有周围的邻居可以作证,所以俞老伯和沈先生母亲的事实婚姻是成立的,沈先生的母亲在法律上属于俞老伯的配偶。
接下来,就要证明第二点,也就是沈先生和俞老伯之间,有抚养关系。
沈先生母亲和俞老伯一起生活时,沈先生还未满十八岁,也没有收入来源,而俞老伯有出钱供沈先生读书和生活,后来沈先生成家后,也扛起了照顾俞老伯的责任,两人之间是存在抚养关系的。
根据这两点,判决宣布沈先生继子的身份可以成立,支持沈先生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获得俞老伯的遗产。
信源:看看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