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字头上一把刀!”广东深圳,一40岁男子凌晨顿感孤寂,花费500元约了一个失 足女子,发生了一次亲 密关系。男子不满足,也觉得有点亏,要求女子继续。谁知,女子说:“累了,不做了”。男子不甘心,追上去称加钱被拒绝,要求退钱也没成,一怒之下掐住对方脖子,掐出了轻伤二级。半个月后,男子取保候审期间跑到东莞,跟人喝酒起争执,抡起啤酒瓶和塑料凳就往对方身上砸,砸出了轻伤一级。结果,男子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何某1986年生人,陕西潼关人,初中毕业后便外出打工,辗转多地,谈不上稳定。
2025年夏天,他在深圳一带谋生,租住在宝安区一间出租屋里,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稳定感情生活,生活的底色是灰扑扑的单调和手头拮据。
白天干活,晚上刷手机,这是很多打工人的日常。何某也差不多,只是他消遣的方式多了一些寂寞的成分。
2025年7月10日凌晨四点多,他在某社交平台上点开了“附近的人”,一个头像看着还行的女子映入眼帘,对方挂出来的意图也直白,有偿陪侍,开价五百。
何某动了心思,跟对方吴某谈好价钱,凌晨六点左右摸到了吴某位于宝安区的住处。
两人发生了关 系,中间吴某说累了不想继续,何某不乐意,又加了三百块想让人家把活干完,但对方还是不答应。
何某一想钱花了,事儿没办利索,心里窝火,张嘴要退钱。这一来二去,言语顶上了,手脚就不干净了。
何某直接上手掐住吴某的脖子,吴某被掐得脸上、眼周、脖子上都出了血点一样的印子,左耳垂下面也明显有伤。
吴某一边挣一边往门口退,总算寻着空档拉开门跑了出去,顺手从外面把门带上了。房门反锁,何某被关在里头出不来。
吴某捂着脖子报了警,当天下午一点多,警方赶到现场,将何某带走调查。
后经法医鉴定,吴某颈部的损伤呈现窒息征象,面部和双眼部都有淤血痕迹,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何某这次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后来又办了取保候审,人暂时放出来了。
但何某似乎并没有当回事,事隔也就半个月,他又闹出了更大的动静。
2025年7月26日傍晚七点左右,何某人在东莞跟一个姓张的男的喝酒,两个人原本大概也就是凑一块儿喝点便宜酒解闷,席间不知因为什么话头起了争执。
何某的脾气上来了,抄起手边的东西就往对方身上招呼啤酒瓶、塑料凳子,抡圆了砸,酒瓶碎了,凳子也砸变形了,张某甲被打得不轻,浑身是伤。
旁边的人看见这阵仗,报了警。
何某这回倒是没跑,就在现场等着,警方来了就把人带走了,张某甲的伤情比吴某更重,鉴定为轻伤一级。
检察机关后来以故意伤害罪对何某提起公诉,把这两起案子并在一起追究。
法庭上,何某辩称,两起犯罪均系民间琐事引发,属激情犯罪,主观恶性有限。深圳案被害人有过错在先,东莞案何某主动留待现场构成自首,且两案均坦白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真诚。
何某强调,本案应充分考虑从轻情节,从宽处罚。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院指出,深圳宝安那回,何某因为嫖 资纠纷直接上手掐被害人吴某的脖子,导致吴某颈部出现窒息征象,面部、眼周都有淤血,法医鉴定是轻伤二级。
掐脖子这个动作本身就能反映出他主观上对伤害结果至少是放任的心态,不存在“不小心”或“过失”的问题。
而东莞长安那回,他跟张某甲喝酒发生争执,顺手就抄啤酒瓶和塑料凳子往人家头上、脸上、身上砸,造成张某甲全身多处损伤,鉴定是轻伤一级,用工具往要害部位砸,主观故意就更明显了。
法院认为,何某的行为有被害人陈述、有法医鉴定意见、有何某自己的供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东莞一案中,何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在深圳一案中,何某系被抓获归案,不具备自动投案条件,但其归案后如实交代了掐伤吴某的事实,符合坦白的规定。
此外,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何某能够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考虑何某先后实施两起故意伤害犯罪,属于同种数罪,酌情从重处罚,结合何某各项从轻情节,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冲动是魔鬼,拳头比嘴快,代价比想象中大,动手之前,先想想值不值。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