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泾阳,男子看到商品车运送招募信息,招聘驾驶员,将重型卡车运送到目的地,运费还不错,全程3600千里,运费10,300元,预付款5000元,剩余运费到了目的地再结算,然而他把车运到目的地,剩余运费却要不回来,送车公司负责人表示,不认识这个司机。
邓先生是一名卡车司机,当时他看到这个商品车运送招募信息时,看到他们招聘的是驾驶员将重型卡车运送到目的地,他就觉得这个工作很适合他。
而且当时他也看了,运费还不错,10,300元,虽然路程3600公里,但跑一趟下来,还是可以挣不少钱的。
只是这一路,路途遥远,把车开到目的地,还是挺辛苦的,但为了赚钱,邓先生豁出去了。
直接安排他发车的是中间人陶某,也是他和邓先生谈运费的,当时这个陶某说,他是车队长,他先支付5000元,再扣400元的信息费。
当时邓先生觉得,运费已经先支付了5000元,也就相当于路上的一切费用都不需要他花了,把车送到目的地,拿到的运费,差不多就相当于是他挣的钱了。
他觉得可行,开着车就出发了,因为运送的目的地是西藏拉萨,路上,邓先生可真不好过。
路途上,因为高反,他都发晕了几次,但他都不能半路停下,要坚持把车开到目的地。
这一路,加油吃饭,包括路上的罚款,一切的费用都得他承担。他本以为这件事情是轻轻松松的,可这一路跑下来,他觉得真的太辛苦了。
但想到把车送到目的地,就能拿到5000多元的运费,他还是咬咬牙坚持了下来,毕竟他不能半路说不送就不送。
在他的坚持下,车终于运到目的地了,他终于要拿到剩余的运费了,他要赶紧离开那里,他的高反实在太严重了,干这个活,拿这个钱还真是不容易。
然而,他把车开到目的地,剩余的运费他却拿不回来了,车运到目的地之后,陶某没有支付剩下的运费,因为陶某跟他说过,老板是赵某,邓先生只好找到赵某,要求赵某支付剩下的运费。
运单上的公司,确实是这个赵某的公司。
可是当邓先生找到赵某,赵某却表示他不认识邓先生,不能说邓先生说他们公司欠运费了,就欠运费了,他问邓先生有什么证据,运单确实是他们的,但是他真的不认识邓先生。
赵某表示,他们公司安排发运车,他们都是找在他们公司有押金的,认识的相信得过的人,才会安排车给他们发车,他们会往下面找人发车,至于他们如何找人发车,那就是他们之间的事情了。
他表示欠钱的是陶某,邓先生应该找陶某要钱,虽然运单上面是他公司的名字,但不能找他要钱。
赵某说,一切不能凭口头主张就能认定欠款,一切都需要证据,转运单虽然是他们公司,但他不认识邓先生,邓先生就不能找他结算剩余款项。
这下邓先生着急了,这个陶某不愿意支付剩下的运费,送车公司赵某也不愿意支付剩下的运费,他都不知道找谁要剩余的运费了。
如果要不回这5000多元的运费,这一趟白跑了,所受的苦都白费了。
全程3600公里,这么遥远的路程,这么辛苦地跑下来,他想想就觉得委屈。
他一开始觉得,对方先支付了一半的运费,他觉得对方还挺好说话的,还觉得这件事不会有什么猫腻,毕竟对方是那么大的一个公司。
可他没想到,会遇到这样的事情,剩余的运费会要不回来,真的太难了。
虽然是陶某和邓先生协商运费的问题,但是承运单上是赵某的公司,那么剩余的运费,赵某有义务支付。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不管赵某和陶某之间有何关系,承运单是赵某的公司,就是有法律效力的,邓先生可以找赵某。
陶某说自己是车队长,他安排发车,既然赵某将承运单给了陶某,那么陶某行为的后果也应该由赵某公司来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现在邓先生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赵某公司应当支付足额的运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如果赵某不愿意支付运费,那就是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赵某不能推卸责任,即使他已经把运费给了陶某,但由于运单是赵某的公司,这就是赵某和陶某之间的事情了。
那么你对这样的事情有何看法?来源:大风新闻 2026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