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重庆,一男子是某工厂里操作工,正上着夜班,人突然就栽倒在工位上,被工友送医抢救。两天后,医院宣告男子死亡。谁知,工厂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不属于工伤,理由是男子从病发到离世超出48小时,差了将近一个小时。家属想不通,把人社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庭上,人社局主张要以初次诊断时间起算,家属主张要以院内确诊时间起算。结果,家属一审败诉了。家属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秦师傅是一家企业的操作工,2024年10月才入职,算下来到出事的时候,工龄还差几天才满一年。
2025年9月11日那天晚上,大概九点钟左右,秦师傅正在车间里干活,突然感觉身体不对劲,紧接着就失去了意识,瘫倒在了工位上。
旁边的工友吓坏了,赶紧把他扶到厂区里的长椅上躺着,同时手忙脚乱地拨打了120。
时间就是生命。急救车来得很快,晚上9点27分,医护人员就赶到了现场,初步一查,怀疑是脑卒中,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中风。
到了医院,进一步的CT检查结果出来,确诊是脑干出血,这是大脑中枢里最要命的位置之一,情况非常凶险。
接下来的两天,对秦师傅的家人来说,每一分每一秒都是在煎熬。他们从各地赶到医院,守在ICU门外,盼着奇迹发生。
然而,现实是残酷的。尽管医院尽了全力,秦师傅的病情还是一点一点在恶化。到了9月13日晚上10点13分,也就是距离急救人员到达现场过去了整整48个小时还多46分钟的时候,秦师傅因为脑干出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永远地闭上了眼睛。
人没了,家里顶梁柱塌了,悲痛之余,家属们开始处理后续的事情。
家属认为,秦师傅是在工作的时候突然倒下的,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工伤,遂向单位提出了向人社局申请工伤。单位这边倒也配合,向人社局提交了申请,希望能认定为工伤。
但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最终作出了一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说秦师傅虽然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但死亡时间超出了48小时,不符合视为工伤情形。
家属们当然不服,一纸诉状把人社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这份决定。
法庭上,双方律师你来我往,争论的核心就一个:秦师傅的死亡,到底在不在法律规定的48小时之内?
家属这边称,急救人员虽然9月27分到了现场,但当时只是初步判断,说的是“脑卒中”,这只是一个症状描述,真正的确诊是在医院做了CT后,也就是晚上10点17分,才明确是“脑干出血”。
但人社局不这么认为,指出48小时的起算点,要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这个“初次诊断”,没有限定必须是进了医院大门、躺在CT机上了才算数。急救车到了现场,随车医生根据专业知识、临床表现,作出了“脑卒中”这个初步诊断,并且记录在了院前急救病历上,还加盖了公章,这就是合法有效的初次诊断。所以,起算点就是9月11日21时27分。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结合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中“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法院指出,2025年9月11日21时27分,120急救人员抵达现场,经检查后作出“脑卒中”的初步诊断,并记载于加盖医院公章的院前急救病历中。
该诊断系执业医师在急救现场作出的首次医学判断,符合“初次诊断”的法律定义,其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均合法有效。
家属主张应以入院后CT确诊“脑干出血”的22时17分作为起算点,实质是将“初次诊断”等同于“最终确诊”,该理解缺乏法律依据,且将导致48小时起算时点因检查、会诊等程序而被人为延后,有悖于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原则。
经核算,自初次诊断时间2025年9月11日21时27分至死亡时间2025年9月13日22时13分,共计48小时46分钟,已超过法定48小时时限。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人社局的意见,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家属们咽不下这口气,提起了上诉,坚持了一审的观点。
近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但没有改判,而是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问题,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说,家属的情绪可以理解,人是在岗位上没的,为什么就不能稍微“灵活”一点,把时间放宽一点呢?为什么要把“48小时”卡得这么死,就差这几十分钟,结果就天差地别,一个能拿工伤保险待遇,一个只能按非因工死亡拿一点微薄的救济?
法律上,48小时是工伤认定的生死线,差一分钟也是差。法律不讲“差不多”,只问“是不是”。规则冰冷,但守护的是所有人的公平。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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