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50 多岁男子走路时接电话,没注意脚下黄色地锁,一下被绊倒,摔成 10 级伤残,可查不出是谁安装的,只有 5 家商户一直使用,并有钥匙,却都不承认是自己装的。男子便将 5 商户告上法院,索赔 24 万,法院的责任划分引发广泛讨论。
案件到了二审,争议仍没有绕开一个问题,这把地锁到底是谁装的。2026年5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的材料里,有天山区城管局的调查记录、社区情况说明,也有一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
几份材料放在一起,仍不能锁定最初安装者,却能确定另一件事,附近5家商户长期共同使用地锁,手里有能够控制起落的钥匙,装卸货物时都会用到。
2024年7月26日至8月27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管局就这处私设地锁展开调查。执法人员分别询问相关商户,又向属地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核实。
5家商户没有否认使用地锁,调查指向也比较一致,地锁不是有关部门设置,而是周边商户为了自营店铺装卸货物方便而设置、使用。
麻烦在于,5家都承认用过,却没人承认最初安装。证据不足以确定具体安装人,城管部门不能把5家使用者一并当成安装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立案。
直到2025年3月11日,天山区城管局出具情况说明,这条证据线才更清楚。法院后来关注的重点也随之发生变化,不再只盯着谁动手装锁。
而是看谁长期控制、使用,又是谁明知风险仍让地锁继续留在公共道路上。到庭的3家商户在一审中承认使用过,另外2家虽未到庭,此前接受城管询问时也作过相同陈述。
任某受伤则发生得更早。2024年5月17日19时许,任某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车站站台背后的人行道行走,期间一直接听电话,脚下被黄色T形地锁绊住,当场摔倒。
警务人员赶到后调查,任某称附近监控设备当时掉线,因此没能查出安装者。任某当天先后到两家医院急诊,被诊断为左桡骨骨折、左桡骨小头骨折,之后两次住院,一个多月后仍继续复查。
2025年5月,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意见,任某的身体损伤与2024年5月17日外伤存在完全直接因果关系,左肘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各方对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异议。任某随后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4万余元。
5家商户的抗辩核心很明确,没有证据证明哪一家安装地锁,为什么都要赔。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安装者虽无法查清,但5家商户反复使用、互通钥匙、控制地锁起落,并从装卸货物中获得经营便利。
地锁处在公共道路,行人往来频繁,5家商户没有设置安全提示,也没有消除危险状态,因此不能仅以不是安装者为由排除责任。民法典关于过错侵权的规则,也要求对这种实际控制和持续使用行为判断过错。
法院同时没有把任某自身的疏忽排除在外。事发时仍是白天,地锁为黄色,现场具备一定辨识条件,任某行走过程中又一直接电话。
法院据此认定任某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剩余60%由5家商户承担,每家12%,每家赔偿2.3万余元。
更容易被忽略的是,一审结束后并非只有5家商户上诉,任某也提起了上诉。2026年5月1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二审认为,城管调查材料、社区说明和现场勘验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5家商户长期共同使用并管理地锁,也足以证明任某自身存在疏忽。最终,任某和5家商户的上诉均被驳回,一审判决维持。
信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