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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69岁老人生病住院,老人和家属说,医生打听到,他投资入股900万的企业

江苏苏州,69岁老人生病住院,老人和家属说,医生打听到,他投资入股900万的企业,即将上市,在老人做完手术后,就拿来一份出院通知书,老人签字,结果,老人后面才知道,他所签名的那一份出院通知书,实际上是股权代持协议,企业上市后,医生拿出协议,老人要给医生支付1067万。

李林福心脏不舒服,到医院做了心脏手术,可他刚刚做完心脏手术没多久,医生就拿了一份出院通知书让他签字。

签字的时候,他因为刚做完手术没多久,身体都还没有恢复,精神并不是特别好。

但是看到医生给他拿来出院通知书,他以为自己的手术就是一个小手术,所以用不了多久就可以出院。

既然手术并无大碍,休息一下就可以出院,他也没有多想,就签了名。

却没想到,他签的这份出院通知书,居然是医生精心伪装的股权代持协议。

这个医生就是蒋医生,是心内科主任,所以李林福入院,自然和这个医生交流得多了一些。

李林福毕竟69岁,他住院做手术,对周围的人也没有提防,言语之间,可能透露了自己投资入股900万的企业,要马上上市了,所以他生病住院,他多少有些担忧,也希望自己手术成功,能够快点出院。

别有用心的蒋医生,可能就从李林福的闲言碎语中,察觉到李林福不一般,所以对他多有关注。

在李林福入院之后,过了5天就做手术,按理说做心脏手术,要住院一段时间,恢复身体,偏偏那份出院通知书是在他做完手术之后,才过两天就让李林福在那份出院通知书上签了名。

对于这份股权代持协议,李林福觉得,就是蒋医生把股权代持协议伪装成出院通知书,当时他确实在并不是十分精神的状态下,也没有仔细看出院通知书上的内容,以为上面的文字是千篇一律的,所以他糊里糊涂就签了名。

为此,李林福的家人也觉得,这个蒋医生是有意识地围猎老人。

因为在李林福住院之后,这个蒋医生就打听李林福的公司,知道这家公司准备上市,所以他才利用自己是医生的身份,利用老人是患者的身份。

用股权代持协议伪装成出院通知书,所以这个蒋医生顺利拿到了股权代持协议。

家属认为,这份股权代持协议,是在老人做了手术之后的第2天就开始签字的,这本身就非常有争议。

更加让家属和老人难接受的是,这个蒋医生在企业上市之后,就拿出这份股权代持协议,主张自己的权益。

他认为企业已经上市,这份股权代持协议是有效的,所以经过综合考虑,仲裁委裁决,李林福应当给蒋医生支付1067万。

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如果这个蒋医生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对于李林福来说,真的是一笔巨大的损失。

对于这些争议,蒋医生说,他没有利用医患关系,也没有利用自己是医生的身份,去精心布局,获得这1067万。

他说,他和李林福本来就是朋友,是合作投资关系,并且是李林福利用他拥有的投资机会,实现入股的。

一时间,双方各执一词,如果李林福所说的是真的,那他损失了1067万,理应追究下去。

如果蒋医生所说的是真的,那么双方是合作投资关系,这是经济纠纷,双方应当走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这件事,如果李林福所说的是真的,这个蒋医生确实故意将股权代持协议伪装成出院通知书,利用他术后精神不佳的状态下,使其不知情签字,那这就违背了李林福的真实意思。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这种状态下,李林福就算签了字,这份股权代持协议也是无效的,他可以主张撤销协议。

同时,这也是重大误解,因为李林福当时做完手术第2天,他也认为这是出院通知书,所以误解了,这种情况下同样可以撤销协议。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

同时他还可以从显示公平的角度来撤销这份协议。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因为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这份股权代持协议,从而要支付1067万,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当然,如果蒋医生和李林福之间是合作投资关系,那么这件事就另当别论,李林福该给的还是要给的。

那么你对这件事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