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父亲因女儿半夜离家,情绪失控,当街动手,男子路过,上前制止。却遭到对方妻子阻拦,称只是家务事,不要插手。女孩父亲却冲向男子,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男子两次将对方按倒在地,致其轻伤二级。对方起诉,一审认定男子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1564元医药费。男子坚称自己是见义勇为,提起上诉,案件发回重审。
深夜街头,一名父亲因为女儿半夜离家、不听话,一时怒火攻心。
他完全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当众对着自己的女儿拳打脚踢,甚至直接用脚猛踹孩子的头部和身体。
试想一下,一个孩子被成年人当众暴力殴打,换做是谁路过,都会看不下去。
就在这个紧急时刻,一名男子和朋友刚好路过现场。
他根本不知道这是人家的家务事,在他眼里,眼前就是一个成年人正在暴力欺负一个弱势女孩。
出于本能的善良,男子立刻上前制止,想要叫停这场暴力。
可让人特别无奈的一幕来了,孩子的母亲不仅没有劝阻丈夫施暴,反而立马拦住热心男子,一直强调:这是我们的家务事,你别管、你别插手!
说实话,看到这里真的很唏嘘。
家里教育孩子可以管教,但当众暴力殴打孩子,已经不是家教,而是赤裸裸的暴力伤害。
本来男子只是好心劝架、制止暴力。
结果正在气头上的父亲,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把怒火全部转移到了男子身上,直接冲过来主动攻击他。
好好的劝架,瞬间被逼成了肢体冲突。
男子为了自保、为了压制对方的冲动,在拉扯过程中,两次将情绪失控的父亲按倒在地。
谁也没想到,这一动手,直接造成男子肋骨骨折,伤情达到了轻伤二级。
一场善意的出手,最后彻底变了味。
事后,这位父亲,直接把出手救人的男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定男子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免于刑事处罚,但依然留下了有罪认定,并且需要赔偿对方医药费1564元。
男子从头到尾都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就是见义勇为,没有任何过错,于是坚决提起上诉。
目前案件已经被发回重审,等待二次审理。
有人说,如果制止家暴、拯救孩子,最后要被判故意伤害、要赔钱、要留案底,那以后路上再有人被欺负,谁还敢伸手?
谁还愿意冒着担责、赔钱、定罪的风险,去帮一个陌生人?
那到底什么样的出手,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见义勇为?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如果对方的暴力已经暂停、危险已经解除,再继续压制、摔倒对方,就会超出合理防卫限度,构成故意伤害。
这就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点。
一审法院的观点是,当父亲停下殴打女儿,转而和小伙发生冲突的时候,针对女孩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第二次放倒对方,就超出了制止家暴的范畴,属于故意伤害。
但是站在男子的视角,对方刚刚实施完激烈的暴力,情绪极度不稳定,被摔倒之后立刻起身,危险依旧是悬在半空的,谁也无法笃定对方不会再次发起攻击。
法理有着十分严苛的时间判定标准,但我们不能忽略,身处现场的普通人,在突发状况下难免慌乱。
法理与人情该如何权衡,也是本次重审需要重点考量的难题。
我们都在期待重审的结果,希望判决可以兼顾法理与人情,不要让善良勇敢的普通人寒了心。
毕竟,这个社会最珍贵的,就是愿意为陌生人挺身而出的善意。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