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气!结果终于出来了,官方定调打脸LV。
广东高院(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驳回LV的上诉和对国知局的行政诉讼,认定四叶花 / 宝相花为中国千年的公有纹样,维持本土商家的相关花纹商标有效,同时明确了宝相花、柿蒂纹、回纹等传统图案属公共文化资源,任何品牌不得垄断。
说真的,看到这个结果,心里那口气总算顺了,可能不少朋友还没完全搞明白这事儿到底是怎么回事,我慢慢跟大家聊。
事情的核心就是一朵花,LV那个满印的 "老花" 图案,最显眼的元素就是一个四瓣花造型,这么多年,LV一直把这朵花攥得很紧,谁用跟谁急。
前段时间茉莉奶白的事儿大家应该还有印象,就因为奶茶杯上印了个四叶花,LV张口就要1030万赔偿,一审还真就判了LV赢。
当时多少人心里犯嘀咕——老祖宗用了上千年的花纹,外国人拿去注册一下,就成人家的私产了?
但法律终归是讲道理的。广东高院早在2009年就判过一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
当时LV告一家叫时间廊的钟表公司,说人家手表表盘、表带上的四瓣花侵犯了它的商标权,佛山一审判LV赢,案子上诉到广东高院,直接翻盘,LV的全部诉求被驳回。
法院当时说了两个关键点,放到今天照样管用:一是四叶花这种图案,如果只是拿来做装饰,那就是公共文化资源,谁都可以用;二是LV真正出名的是 "LV字母加四叶花" 的组合标识,没有证据证明单独一朵四叶花在市场上也有同等知名度。
说白了,你不能说整个logo火了,拆出来每个零件都得归你。这个案子后来还被最高人民法院选进了当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含金量不用多说。
最近这场就更硬气了,LV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个裁定,直接把国知局告上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起因是有人注册了一枚带四瓣花的商标,LV觉得跟自己的太像,要求国知局宣告无效,国知局没答应,LV就又打官司。
这已经是LV第六次跟国知局对簿公堂了,结果呢?法院驳回了LV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国知局的原裁定。
法院这次把话说得更透:涉案的四瓣花纹,原型就是唐代的宝相花、更早的柿蒂纹,属于流传千年的传统公共纹样,不是LV独有的设计元素;而且两枚商标的整体构图、线条细节、视觉效果差异明显,普通消费者根本不会混淆。
两个判决,一个民事一个行政,前后呼应,把底线划得清清楚楚。
有人可能会问,那LV的商标就不受保护了吗?当然受。但得搞明白保护的边界在哪儿。
商标法保护的是你经过独创设计、长期经营形成的那个完整标识,是消费者一看就知道 "这是LV" 的那个组合,不是四叶花这个基础元素本身。
这就好比你用蓝色做了个品牌标识,火了之后你不能说蓝色是你的,别人用蓝色就是侵权,一个道理。
往深了说,这事儿其实跟咱们每个人都有关系,柿蒂纹是什么时候有的?新石器时代就有雏形,战国时期成熟,汉代遍地开花,考古出土的铜镜、瓦当、漆器上到处都是。
宝相花呢?隋唐时期盛行,敦煌壁画、唐代丝织品里一抓一大把。回纹就更不用说了,从商周青铜器到明清瓷器,用了几千年。这些纹样是一代一代中国人积累下来的审美财富,是公共文化遗产。
一个外国品牌把这些公共元素拿去微调一下,注册个商标,然后反过来告中国商家侵权,这事儿搁谁心里能舒服?
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就像你家祖传的一幅字画,被邻居拿去复印了一份,然后邻居说这幅画是他的原创,你再用就是偷他的。上哪说理去?
好在法院这次把话挑明了:宝相花、柿蒂纹、回纹这些传统图案属于公共文化资源,任何品牌不得垄断。这句话的分量,做文创的、做服饰的、做国货品牌的,应该都能体会到。
要是没有这条底线,以后谁还敢用传统纹样做设计?用一个被告一个,那中国风、国潮还怎么发展?
当然了,也不是说有了这个判决就可以肆无忌惮地抄人家的完整logo。公共元素你可以自由使用,但如果你刻意模仿人家的整体设计、摆明了想蹭名牌热度,那照样吃官司。边界就在这儿:用老祖宗的东西可以,碰瓷名牌不行。
说到底,这两场胜诉不只是赢了几场官司,更是给所有中国品牌吃了一颗定心丸。老祖宗留下来的审美财富,咱们用得名正言顺、理直气壮。
以后再有人拿公共纹样吓唬人,咱们就把这两份判决书拍桌上——这是中国的文化遗产,不是谁的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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