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护患者的隐私,这没有问题,但保护隐私不能构成对他人的伤害。恰恰相反,对于具有传染性的疾病,医院应该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报告与其生活的家人(配偶、结婚对象),否则,会导致传染、传播,制造更多的社会问题。
普通人也有免于被他人伤害、传染的知情权。以保护隐私为名,不告知家人(配偶、结婚对象),这是失责的,也是不道德的。事实上,这也造成艾滋病毒的传播,制造更多无辜受害者。
隐私保护到何种程度,属于公共决策。隐私权,不是受教育权、财产权——这些基本权利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被剥夺的问题。保护隐私要权衡利弊,比如,未成年人被侵犯到医院就医,医院能因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就不报告其被伤害情况吗?我国已经建立起未成年人被侵犯强制报告制度。
防治艾滋病,要消除社会对艾滋病毒携带者以及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因此,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防止其被边缘、歧视很重要。但是,鉴于艾滋病可通过性行为传播,对配偶、结婚对象也“保密”(隐瞒),这就属于过度保护隐私,伤害他人的知情权、健康权。
这一规定需要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