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太霸道了!"江苏南京,一女子怀孕37周,刚搬进新房没几天,房东上门修电器一看她肚子大了,当场变脸要赶人。理由竟是一句老话:"借死不借生"——宁可房子办丧事,不能租给人生孩子!
这个理由听起来荒诞,但房东说得理直气壮。王女士拒绝搬离后找到社区调解,社区出面后,房东表面上同意她继续住下去,转身却拿出一份《房屋租赁补充告知书》。
这份补充协议列出了一堆苛刻条款,租赁期内不得在屋内生产、不得坐月子、不得留宿月嫂、不得摆放产后康复器械。更离谱的是,还要求王女士在预产期前30天就得提供月子中心订单或其他住所的证明。
这份补充协议的每一条都在传递一个信息,房东根本不想让王女士继续住下去。表面上调解成功了,实际上只是把直接赶人换成了另一种形式的逼迫。
王女士已经怀孕37周,距离预产期只有三周左右。让一个即将临盆的孕妇在一个月内找到月子中心或新住所,本身就是一种变相驱赶。
更值得追问的是,王女士通过正规中介签订的租赁合同里,有任何一条提到过孕妇不能租房吗?没有。押金交了,租金交了,合同签了,房东也收钱了。
这些流程走完之后,房东突然以风俗为由反悔,这种单方面撕毁契约的行为,凭什么能被当作正当理由?
所谓的"借死不借生"风俗,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约束力。中国民法典从头到尾都没有赋予出租人以风俗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
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一旦签订就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房东想要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而"租客怀孕"绝对不在这个条件列表里。
但现实情况是,租房市场对孕期女性的隐性歧视目前缺乏专项法律规制。王女士的遭遇不是个例,类似纠纷在多地都有发生,处理起来却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地方调解成功了,有的地方孕妇被迫搬走,有的地方双方闹上法庭。
每一次纠纷都在消耗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而最需要安稳休息的恰恰是这些即将生产的孕妇。
王女士最终选择了另觅新居搬离。房东同意支付违约金和搬家费,表面上看起来是个各退一步的结果。
但这种结果本身就说明了问题所在,一个合法签订的租赁合同,因为房东的单方面反悔而被迫终止,最后还要用违约金来弥补租客的损失。这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在用钱掩盖问题。
现行的租赁合同范本里,有各种各样的条款,规定了租金、押金、违约责任、维修义务。但几乎没有一份标准合同会明确写上"禁止基于孕期、产期等个人状况歧视租客"。
这个空白给了房东太多操作空间。他们可以在发现租客怀孕后以各种理由要求搬离,可以用风俗、迷信、个人喜好来否定一份已经生效的合同。
如果租赁合同范本能从源头上加入禁止歧视的条款,这类纠纷的发生空间会被大幅压缩。房东在签合同之前就知道,租客的孕期状况不能成为解约理由。
租客在签合同之后也能安心,不用担心怀孕会成为被赶出家门的原因。
王女士交了押金和三个月租金,签了一年的租约,最后只住了几天就被迫搬走。这几天的折腾对一个怀孕37周的孕妇意味着什么,恐怕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
那份补充协议还摆在那里,上面密密麻麻写满了各种禁止事项,每一条都在提醒我们,有些歧视已经明目张胆到了可以写进书面文件的程度。
信源:大河报 2026-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