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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就可以任性?”陕西,13岁初中男生晚上和同学回家途中,莫名被一名“醉汉”踢

“有权就可以任性?”陕西,13岁初中男生晚上和同学回家途中,莫名被一名“醉汉”踢了一脚。男生懵了,质问对方,又被对方拍了一下后脖子。男生随即报警,并尾随对方到一家酒店附近,对方又碰到了自己的朋友疑似也喝了酒,对方的朋友张口就说自己是警察,要和接线员通话,让男生的手机把手机给自己,而因男生不给,便又直接给了男生一巴掌。醉汉系住房公积金处的一名工作人员,而对方的朋友也确实是一名民警,事后双方被拘留10日,罚款1000元,不过由于男生被打后出现耳鸣、闭合性脑颅损失等情况,还一度因为心理压力近一个月未正常上学,而至今打人者也没有道歉、赔偿,将此事曝光给记者。而记者联系到涉事民警,涉事民警否认饮酒称已经立案,便直接挂断电话。

据悉,2026年4月25日晚上9点40分左右,13岁的李某和结伴走路回家。

怎料,走到自家小区大门口时,被一名陌生男子从身后踹了一脚。

因为根本不认识对方,李某当时就懵了,质问对方为什么要打自己。

哪曾想,对方不仅没有解释,反而又抬手重重拍打了一下李某的后颈。

李某委屈不已,因为闻到对方身上有酒味,怀疑对方是喝多了,便不想与对方过多纠缠,直接报警。

因见对方离开,担心对方跑了,李某又跟了上去。

谁料,李某一路跟着对方走到了附近一家酒店门口,对方见了自己的一名朋友。

对方的朋友疑似也喝了酒,随后走到李某面前,自称是一名警察,还要让李某把手机交出来,要和接线员通话。

而因李某没有交出手机,与对方的朋友发生口角,对方的朋友又当众狠狠给了李某一个耳光。

当时李某就头晕目眩、站立不稳,靠着身边同学和路人的搀扶才没有摔倒。

打李某的两个人到底是什么身份?又为什么打李某?

原来,最先打李某的是住房公积金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刘某,之所以动手打李某,只是觉得李某晚上回家晚,想管一下。

而对方的朋友也确实是一名民警郭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51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具有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70周岁以上的人的等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警方随后以故意伤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为由对刘某、郭某二人均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不过,虽然刘某、郭某二人均受到了处罚,但是由于李某被打后出现耳鸣、闭合性脑颅损失等情况,还一度因为心理压力近一个月未正常上学,而至今为止刘某、郭某二人也没有道歉、赔偿,李某的父亲欲给李某讨个公道,将此事曝光给记者。

记者先后尝试联系刘某、郭某二人,最终只联系到郭某,而郭某也只是表示自己没有喝酒,案件已经立案,便挂断电话。

刘某、郭某二人,2个都是公职人员,其中一个更是本是守护群众安全、庇护未成年人的民警,反而在酒后无辜殴打一名未成人,着实是令人唏嘘!

《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刘某、郭某二人虽然已经被行政处罚,承担了行政责任,但是仍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包括不限于向李某赔礼道歉、赔偿李某的损失等等。

如果刘某、郭某二人拒不道歉、赔偿,李某依法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自己的诉求。

此外,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的规定,公职人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除了行政处罚、道歉、赔偿外,李某还可以依法要求刘某、郭某所在的单位对刘某、郭某二人进行处分。

这事你怎么看?

评论列表

红尘仙
红尘仙 7
2026-08-22 21:06
警校现在门槛这么高是有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