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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辱骂女游客男子被行拘10天,如何看待精神疾病患者的违法行为及责任认定? 近日

青岛辱骂女游客男子被行拘10天,如何看待精神疾病患者的违法行为及责任认定?
近日,据网传视频显示,一名女游客在海之恋公园滨海栈道拍照时,一名陌生男子上前搭讪。女生表示“不要影响自己拍照”后,该男子指责女生“违规占道、影响跑步”,并持续高声辱骂约5至6分钟,步步紧逼堵着去路不让其离开。女生反复道歉、一再退让,甚至带着哭腔说“我给你跪一个,你能放过我吗”,该男子仍不罢休,声称要报警索赔。
后警方立案后,针对施某某自述患有精神疾病,经调查就医诊疗情况,当地警方依法委托对其开展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鉴定意见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限定受处罚能力。”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警方于8月24日对施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当日送拘留所执行。
精神疾病患者就能对女游客随意寻衅滋事?当然不能,这种行为同样要付出代价。从原视频看,青岛辱骂女游客时男子确实情绪非常不稳定,不像正常人,令人可怕!但如果当时不属于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期,即有行为自控能力,也得依法治罪。如果属于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期,完全没有自控能力则不会受行政或刑事处罚,只是民事赔偿还是少不了!
就该案情况看,青岛辱骂女游客男子当时明显属于前者和后者之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范畴,所以依法对施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合情合理合法!然而,如果被辱骂女游客要赔偿,也可以通过法院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其精神损伤做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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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18
用户10xxx18 1
2026-08-26 06:40
有没有鉴定报告公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