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警方认定遇害女生与嫌犯曾是恋人
⚖️以案说法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恋人关系
站在法律人的视角,结合目前公开信息来看,嫌疑人供述的作案动机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疑点重重:
一、被害女生已经在国内找到工作,并且拥有感情和睦的男友,情理上难以解释其会再度和嫌疑人纠缠。
二、被害人前往韩国仅仅是为领取毕业证,个人未来规划清晰,并不存在逼迫嫌疑人与其结婚的现实动因。
三、对比双方条件,嫌疑人并不具备能够让被害女生主动纠缠的优势,被害人诉求什么,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四、仅仅曾经存在你情我愿不属于胁迫的恋爱关系,并不必然导致被学校开除。所谓担心举报恋情会遭到学校开除,该逻辑存疑。
五、即便存在向学校举报纠纷一事,仅凭该事由便滋生杀人的犯罪动机,因果关系过于薄弱。
六、监控录像显示二人一同进入嫌疑人住所之时,外在状态看上去较为正常。倘若双方婚恋矛盾已经尖锐对立,很难理解被害人愿意随同其前往私人住宅,进屋之后才爆发激烈婚恋争执,这一说法难以自洽。
七、嫌疑人此前便存在性骚扰、以毕业手续相要挟的不良前科。实施杀人、抛尸一系列行为过程当中,行事缜密、情绪稳定。心理素质如此强大之人,有较大概率具备规避、干扰测谎的能力。
如果没有诸如日常聊天记录、金钱往来、节日礼物、频繁约会等客观事实作为支撑,仅凭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遇害前后的录像,即便加上测谎结论,也不可草率认定双方系恋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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