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原本已经能大致看到出狱时间表,但9月2日这场庭审把变量重新拉了回来,29岁的黄之锋在香港高等法院承认一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法官当天没有即时判刑,案件押后处理。
(信源:央视新闻,2026年9月2日)
很多人只看到“再次认罪”四个字,却容易忽略他身上其实叠着两宗不同案件,2024年11月香港首宗“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判刑时,黄之锋被判监禁56个月,庭上最新披露的预计出狱日期是2027年1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宗新案,他距离原定刑满时间已经只剩几个月,但现在情况发生变化,新案一旦判处需要另外执行的监禁刑期,原来的时间表就可能被改写,这也是此次庭审真正受关注的原因。
根据控方案情,涉案时间集中在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控方指“香港众志”解散后,黄之锋仍与罗冠聪等人保持联系,并通过受访、发文和参与联署等方式,请求外国或境外力量对香港特区及中国采取制裁等行动。
2025年6月,黄之锋在赤柱监狱服刑期间因涉嫌这宗案件被捕并被正式起诉,因此这并不是等到他快出狱时才突然出现的新指控,而是经过调查后进入司法程序,到了今年9月2日,他最终在高等法院承认控罪。
在我看来,这件事最需要看清的一点,是刑事案件不会因为当事人已经在另一宗案件中服刑就自动消失,不同案件对应不同法律责任,法院最终仍要根据具体罪行、案情、认罪情况以及相关量刑原则作出独立判断。
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对“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设置了两个量刑幅度,一般情形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法院认定属于“罪行重大”,则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这意味着现在外界无法提前算出黄之锋到底还要服刑多久,因为认罪只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最终采用哪一个量刑区间、刑期从何时计算、与现有刑期怎样衔接,都要等待法院正式判刑后才能确定。
我认为,这也是讨论此案时最应该保持的基本边界,可以判断的是他原定2027年1月出狱的计划已经出现明显变数,但在判刑公布之前,直接断言他会被加刑多少年或者何时出狱,都属于把司法结果提前写死。
回头看“47人案”,香港警方2021年1月采取行动后,47人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经过审理后45人罪成,2024年11月法院判处相关被告50个月至10年不等,其中黄之锋最终被判56个月。
而这次案件涉及的是另一项控罪,核心不再是此前所谓“初选”安排,而是请求外国或者境外力量实施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行动,两宗案件的行为性质和法律构成不同,因此不能简单把它理解成旧案的延伸处罚。
在我看来,黄之锋这些年的轨迹其实说明一个很现实的道理,公共表达有边界,任何人一旦进入具体法律禁止的行为范围,最终面对的就不再只是网络上的立场争论,而是证据、控罪、审讯和判刑这些非常具体的法律后果。
现在最值得关注的已经不是网上各种猜测,而是高等法院下一步公布的正式判刑结果,因为只有到那一天,外界才能真正知道黄之锋原本2027年1月届满的刑期会受到怎样的影响,这场持续多年的司法时间线也才会出现新的确定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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