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投诉医院未经同意抢救老公,有道理吗?
男子在工地作业时,右脚被挖掘机铲斗严重击伤,大量失血陷入休克,工友拨打 120 送进医院。工地负责人预缴 5000 元住院费,并通知了患者妻子。 伤情十分危重:右足跟有 8.5 厘米 C 型裂口,深到骨头,一块皮肤大面积撕脱,只剩 3 厘米相连,皮肤已经没有血液供应,伤口持续出血且被污染。如果不立刻手术清创植皮,会面临足部坏死、截肢,严重时发生感染、败血症危及生命。
患者昏迷,家属还没赶到医院,送医的工友现场签署手术同意书,医院马上实施急救手术。 事后患者妻子(投诉人)得知手术,提出异议:丈夫昏迷,必须由我这个家属签字同意才能做手术,医院没有等我、没有征得我的同意,属于违规手术,坚持投诉、索要赔偿。医院反复向她解释当时属于生命危急的紧急抢救,流程合法,但家属始终不接受。
看到这个案例很多人疑惑:抢救病人,家属没到场签字,医院能做手术吗?
《民法典》1220 条写得很清楚: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没法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时,医院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刻实施医疗措施。
这个伤者足跟大面积撕脱、活动性出血,再等家属赶来,极有可能面临截肢,甚至感染危及生命。紧急急救,生命权永远排在第一位。
能理解家属突然面对重伤亲人手术的慎重,甚至担心,但紧急抢救不是 “必须等配偶到场点头”。法律给医院这条兜底条款,就是为了不让生命卡在签字的路上,所以妻子投诉医院未经同意抢救老公,甚至索要赔偿,没有道理,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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