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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从天降!”宁夏,一快递员上门取件,15岁女儿按母亲指示,从5楼向楼下扔快递,

“锅从天降!”宁夏,一快递员上门取件,15岁女儿按母亲指示,从5楼向楼下扔快递,岂料,女孩一不小心竟从5楼摔下去当场死亡!事后,快递公司赔偿女孩母亲20万,可家属仍认为不够,又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再索赔54万!

9月22日,红星新闻报道了这起悲剧。

事发时间在2025年12月。张某网购了一条牛仔裤,因不合身便想着退货,商家同意了张某的退货申请,快递小哥小刘便来到张某所在的小区揽件。

本来是一次稀松平常的取件任务,可接下来发生的一切却成了小刘挥之不去的噩梦。

张某家住在5楼,当她接到快递小哥小刘的电话后,为了不让小刘爬5楼浪费时间,便和小刘约定她将快递直接从家里的窗户丢下去。

很快,小刘来到了张某所在的单元楼楼下,张某接到电话后,由于手头有点事情要忙,便吩咐15岁的女儿从卧室窗户抛下去。

可不幸发生了。

女儿所在的卧室靠窗有个榻榻米,而窗户也没有护栏,就在女孩站在榻榻米上探出身子丢快递时,一不小心竟直接从窗户掉了下去。

虽然小刘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可还是没能挽救女孩的生命。

女儿突发事故去世,令张某悲痛欲绝,小刘所在的快递公司也第一时间联系了张某,并与张某及其丈夫签了一份赔偿协议,赔偿了张某20万。

不过,张某觉得20万不足以抚慰她的丧女之痛,而且她认为正是因为小刘没有上门取件,才让女儿陷入危险而最终失去生命。

可快递公司认为因此事双方已经签订协议,不愿再追加赔偿,为此,张某及丈夫又将小刘所在的快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再赔偿544410余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小刘及快递公司是否应为女孩的死亡承担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刘是快递员,上门取件是业务规范,他同意了张某提出的从楼上扔快递的危险做法,没有对顾客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小刘的违规作业与女孩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张某及其女儿在此事中是否存在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15岁女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母亲,张某提出了5楼丢快递的指示,是造成女儿死亡的根本原因。

此外,张某家中窗户防护不到位,造成女儿处于危险之中,女孩危险意识不强,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作为监护人,指示女儿5楼抛件,应对女儿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小刘违规作业,应承担次要责任,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快递公司承担30%责任,再向张某赔偿11323.08元(已赔偿20万)。

张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则认为责任划分有瑕疵,该判快递公司赔偿张某96747.25元。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