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陕西西安,两位老人进店吃早餐,点多了剩下两个鸡蛋。二人到柜台,要求店家退还鸡蛋的钱,遭到店员拒绝。老人当场发怒,拿起鸡蛋砸向女店员头部。女店员马上报警,老人见状骑着自行车匆忙逃离。店员称不索要赔偿,只希望老人上门道歉,店铺今后也不打算再接待他们。
事发当天,两位老人走进西安一家早餐店吃早餐。
两人点餐时没有估量好食量,点的餐品偏多。等到用餐结束,两人已经吃饱,桌上还剩下两个完好的鸡蛋。
一般遇到这种情况,顾客要么打包带走,要么直接放弃。可这两位老人觉得,鸡蛋没有吃掉,这笔钱就不该付。
于是二人走到柜台,向女店员提出要求,希望店家退还这两个鸡蛋的费用。
面对老人的诉求,女店员耐心做出解释。餐饮行业有食品安全的硬性要求,已经端上桌、离开操作台的食品,没办法回收再卖给其他客人。
出于卫生考虑,这类剩余餐食是不能办理退款的,建议老人可以打包带走。
店员的一番解释,并没有安抚到老人,反而激起了他们的火气。
老人当场情绪失控,拿起桌上剩下的鸡蛋,朝着女店员扔了过去。好在女店员反应迅速,及时躲闪,鸡蛋没有击中她,重重砸在墙上碎裂开来。
受到惊吓的女店员立刻拨打报警电话。两位老人一看店员报了警,没有留下来协商处理问题,连忙走出店铺,骑上自行车匆忙逃离现场。
事后女店员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她并不要求老人赔偿医药费或者经济损失,只有两个诉求:一是希望两位老人可以上门诚恳道歉,二是这家店铺今后不会再接待这两位老人。
事情传到网上,有人觉得,就为两个鸡蛋,完全没必要闹到这个地步。
也有人表示,老人这种行为很不妥当,消费不能随心所欲,不满意也不能当众扔东西泄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只有食物变质、存在质量问题,才能要求退款。
餐品本身没有任何问题,是顾客自己点餐过量吃不完,商家没有退款义务。
老人进店点餐,商家做好餐食送到桌上,这份买卖合同就已经完成。
食物的所有权已经归属于老人。吃不吃、能不能吃完,是老人自己的问题,不能把自己点餐失误的责任转嫁到店家身上。
同时食品安全规范明确,上桌后的熟食禁止回收二次售卖,店家拒绝退款,并不是故意刁难顾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虽然本次事件中,店员及时躲开,鸡蛋砸在了墙上,没有造成人身受伤。
但是老人在店内,故意向店员抛掷物品,属于以物品袭击他人、寻衅滋事。
不是没有砸到人就完全没有责任。这种行为已经属于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警方依然可以调取店内监控,找到两位老人进行批评教育。
如果情节较重,也可以作出治安处罚。老人看到报警骑车逃跑,并不会就此躲过这件事,监控完整记录了全过程。
外出就餐尽量按需点餐。吃不完可以打包,节约粮食,理性消费。
有矛盾好好沟通,有理好好说,无理不能胡闹。冲动之下做出过激举动,最后只会让自己陷入麻烦。
希望两位老人能够正视这次的冲突,正视自己的过激行为。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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