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女子被男子约出去喝酒唱K,喝得不省人事后,被男子带到家中同床共枕!女子醒来后,发现下身连内裤都不见了,当即报警被侵 犯,可女子身上却未检出男子DNA,男子也说并未做出格举动,但还是被判刑1年!
女的叫李丹,男的叫郑刚,俩人本来就是普通朋友。郑刚打电话叫李丹去他租的房子里吃饭,跟几个朋友一起喝。喝完郑刚觉得不够尽兴,又张罗着去KTV,一群人打车过去接着喝接着唱,一直闹到第二天凌晨四点。
这时候李丹已经完全不行了,走路都晃,脑子也不清醒了。郑刚的朋友各自散了,郑刚就打车把李丹带回自己住处。
到了家,他把李丹放床上。后面的事,法院查明了:趁李丹醉得昏睡过去,他脱了人家内裤和裤子,又摸又亲。李丹后来是被他动作弄醒的,想反抗,可醉成那样根本没力气。
她使劲拽,把郑刚家的窗帘都拽掉了。凌晨五点半左右,李丹给朋友打了电话,朋友赶过来,看她情绪激动得不行,就帮她报了警。
民警到了以后,在郑刚床垫底下翻出了李丹的内裤。窗帘也确实掉在地上。郑刚在派出所一开始嘴硬,说自己啥也没干,后来物证摆出来了,才改口承认脱了衣服、亲了摸了,但咬死说没有发生实质关系。
然后就是那个让很多人纠结的点——法医鉴定结果出来了。郑刚下体擦拭物里没检出李丹的DNA,李丹体内也没检出郑刚的精液。说白了,现有证据没法证明俩人发生了实质关系。
那为啥还能定罪?因为法院最后定的不是强奸罪,是强制猥亵罪。这两个罪差别很大。强奸罪起步就是三年往上,而且必须得有实质性行为发生才行,证据要求非常严。
这案子里,DNA没有,精液没有,强奸罪根本立不住。可强制猥亵罪不一样,它不需要发生最后那一步,只要趁人没法反抗的时候动手动脚,就够格了。
李丹当时啥状态?喝到断片,完全没有判断力,也不可能给出任何有效的同意。郑刚趁她这个状态脱衣服、抚摸、亲吻,这就是法律说的“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写得明明白白,强制猥亵他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还有一个细节,案发后郑刚家里主动赔了李丹三万块钱,李丹也出了谅解书。法院综合考虑了这些情节,一审判了一年。郑刚不服,上诉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维持原判。
有人会问,那以后是不是只要没DNA就能随便告人?当然不是。这案子能判,靠的不是李丹一张嘴,是完整的证据链:李丹的陈述、报警时间、床垫下找到的内裤、拽坏的窗帘、郑刚自己前后矛盾的说法,这些东西拼在一起,法院才认定事实成立。
也有人说,女方自己喝醉了怪谁。这话不对。喝醉不等于同意,法律保护的是每个人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清醒也好,醉了也好,这个权利都在。趁人没意识的时候下手,就是侵犯。
说到底就两件事值得记住。一是别以为没留下DNA就没事,只要行为越了界,照样能定罪。二是喝酒得有数,把自己喝到彻底失去意识,等于把自己扔进一个完全被动的处境。这不是怪谁,是提醒所有人保护好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