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女子跟丈夫结婚后,积极的备孕,好不容易怀上了孩子,女子为了让孩子平安出生,就去医院开了保胎药。取药之后,幸亏女子仔细,就多看了一眼,没想到拿在手里的,竟是令她惊恐万分的药物:宫缩素。
这事发生在2026年10月5日的保德县人民医院,医生开的是黄体酮注射液,用于保胎,但药房工作人员递出来的,是缩宫素注射液,一种强效的促宫缩激素,主要用于引产和催产。两者放在一起,一个是安胎的,一个是催产的,功效正好相反。
女子发现不对,扭头回去找药房。工作人员也意识到出错了,赶紧把药换成了正确的黄体酮,并告诉女子,她拿到的那个缩宫素,是开给另一名孕妇的,那个孕妇是来做引产的。医院后来回应说,当时取药的人比较多,工作人员把另一个患者的药给错了人。
这件事在法律上怎么定性,需要分两层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关键词是“受到损害”。女子及时发现并换了药,没有注射缩宫素,身体没有受到实际损害,所以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产生侵权赔偿责任。
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还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其有过错。药房工作人员没有执行发药核对规范,属于违反诊疗规范,过错是明确的,只是因为没有损害后果,赔偿的前提不成立。
药房发药的核心制度,写在《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里。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只要在发药时执行了“查处方,对姓名”这一条,把缩宫素发给一个保胎的孕妇,这种错误完全可以避免。
除此之外,药品发出前还应当经过两人核对,调配人和核对人都要在处方上签名之后才能发药。这两道防线,在这个取药窗口都没有拦住那盒缩宫素。
更让人后怕的是同类事件的先例。2024年,原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也发生过保胎药错发成堕胎药的事。那次孕妇和家属都没发现问题,服下了错发的米索前列醇片,当天就出现了宫缩见红。
涉事医生最终被暂停执业六个月,科室也被处罚。2020年,安徽肥东安贞医院一名护士把打胎药米非司酮当成保胎药发给孕妇,孕妇误食三粒后经洗胃处理,最终决定终止妊娠,医院赔偿了9.5万元。
2021年,广东珠海的肖女士因先兆流产住院安胎,医生发药时没核对姓名,让她吃了引产药,医生被停职。从2020年到2026年,六年里被公开报道的保胎药错发事件至少有四起。
《韩非子》里有一句话,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药房发药这件事,看起来是取药窗口的一个小动作,但背后连着两条生命——保胎的孕妇和她肚子里的孩子,以及需要引产的另一个患者。
保德县人民医院在事发后对涉事工作人员作出停职检查处理,并要求其提供书面检查,同时启动了药剂科纪律整顿。制度写在纸上,能不能落在每一个取药窗口的实际操作里,才是这件事真正留下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