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委常委副市长刘超被查,我们是否要因此进行系统性追责?
继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李金涛投案自首以后,如今招远市委常委、副市长刘超,也因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每当有官员因为涉嫌
继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李金涛投案自首以后,如今招远市委常委、副市长刘超,也因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每当有官员因为涉嫌违纪违法被查处的时候就会引发很多人关注,尤其是级别很高的官员被查更会引起很多人的讨论,其中讨论的一个问题就是官员被查后要不要进行系统性追责,就是追究推荐人、提拔人的责任,追究考察部门的责任。
在我看来或许未来我们要进行系统性追责,尤其是地方出现“塌方式腐败”的时候,更要进行系统性追责,以重塑地方良好的政治生态,但是眼下不是时候,尤其是像我们烟台这种,眼下处于前所未有反腐力度空前的时候,这个是暂时不适用的,因为如果现在盲目进行系统性追责,那反腐受到阻碍就会增大,就拿很多冤假错案之所以平反很难举例,就是因为平反以后更多人会被追责甚至锒铛入狱一样。反腐现阶段也是如此,如果系统性追责恐怕比平反冤假错案遭遇得阻力还大,因为我们干部任免多是需要集体讨论然后通过的,尤其是核心领导岗位更是要集体决策,这个时候要是系统性追责必然之后再反腐就会压力重重,因为有的举手人中也有不贪不拿的,也有的是违心举手表决的,这个时候系统性追责只会是让人感到人心惶惶,很多工作就很难开展了,所以现阶段我们烟台的反腐还是应该以“抓点不带面”为主,首要分子一定要严肃查处,但是同时还要稳定局面,我们现在核心工作就是不断的揪出体制内的严重违法违纪分子,逐步形成清正廉洁的烟台新风气。
之前一度有一种想法,就是允许官员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后有一个“主动坦白期”,如果这期间主动找到组织交代问题,上交非法所得,只要不出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杀人犯罪以及其他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都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甚至可以保留职级,但是必须是如实坦白,如实交代一切问题,不掩盖不隐藏。当然期限不是无限期的,我们应该在某年设置一个期限,可以是三个月也可以是半年,这期间主动坦白的都可以不追究责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另外我还是觉得,未来我们的体制内实现“高薪养廉”还是有必要的,虽然有人说即便“高薪养廉”依然也会有腐败,但是那是少数人,“高薪养廉”加“高压反腐”对于绝大多数干部还是会有作用的,尤其是基层干部更是如此,他们有了高薪就会更好投入工作,也会为了这份工作拒绝一些诱惑,而且实行“高薪养廉”后,刑法对于贪腐问题就可以进一步加重处罚力度,超过一定数额的就可以处以极刑或者终身监禁,而不用像现在几千万几亿贪污有的都不会判处极刑甚至不会终身监禁,有了“高薪养廉”以后,这些问题就不存在了,起码司法实践方面就可以逐渐减少这样“重贪轻判”的案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