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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置业遇开发商违约,退房诉求多次沟通无果

一、孝心如初履约,一纸合约寄期许2022年10月5日,吴女士为年迈的父母置办养老安居之所,与开封市某天置业有限公司签署《

一、孝心如初履约,一纸合约寄期许

2022年10月5日,吴女士为年迈的父母置办养老安居之所,与开封市某天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购置开封润某项目A2地块5号楼某号房屋,房屋预测建筑面积126.33平方米,总价款983657元,合同第十一条明确开发商需于2024年10月31日前交房,第十二条亦约定,逾期交房超9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需退还全款并支付利息及总房款0.5%的违约金,各项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均有清晰载明。

履行合同,吴女士于2022年10月支付了38万余元首付款,并与银行签订60万元按揭贷款合同,至此已付清全部购房款项,完全履行了自身义务。彼时父亲尚未患病,她满怀期待,希望新房能让父母在市区安享晚年。然而,开发商后续的逾期交房,却让这份养老的期盼化为泡影。

二、逾期交房成定局,司法维权遇阻碍

2024年10月31日约定交房日到来,吴女士未收到任何交房通知,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事实就此成立。此后她多次追问交房时间,始终未得到明确答复,截至2025年5月19日,逾期天数已超198天,远超合同约定的90天解约期限。2025年4月21日,吴女士向开发商送达《房屋逾期交付解除购房合同告知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赔付,开发商签收后未予回应。

协商无果后,2025年6月吴女士向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解除合同、返还983657元购房款及对应利息、支付4918.29元违约金,并由开发商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所有诉求均有明确的合同与法律依据。因常年在深圳生活,吴女士并未出席一审庭审,由代理律师全权出庭。庭审中场休息时,代理律师致电告知,开发商标明案涉楼盘已被列为保交楼项目,但此关键信息在诉讼前吴女士一方并未获知,吴女士当时对该政策并不了解。庭审中,开发商还以补充协议顺延交房180天、新冠疫情属不可抗力、项目涉及公共利益为由进行抗辩。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上述抗辩理由,判决驳回了吴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上诉调解皆碰壁,多方求助陷绝境

一审判决后,2025年7、8月间,吴女士父亲确诊癌症,家庭经济压力骤增。面对急需用钱治病与房屋逾期未交付的双重困境,她向开封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求。她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与法律错误,补充协议中顺延交房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且以“公共利益”为由阻碍解约有违契约精神。她希望二审能考虑到其父亲重病、急需资金的特殊情况,对其退房诉求予以支持。

二审期间,法院知悉吴女士父亲患病的情况并与开发商沟通,但开发商仍态度强硬拒绝退房,法院明确告知,若不撤诉将维持一审判决且诉讼费全收,吴女士无奈之下选择撤诉,二审维权最终未果。同时,开发商承诺的交房时间一再变更:二审时称2025年12月底,社区调解时改口2026年1月底,春节前又称“年后”,截至2026年3月6日仍无明确交房时间。吴女士为父母养老置业的愿望因此彻底落空。几年来,其父母冬季均借住于开封的姐姐家中,父亲患病后更需在此照料,耗费了家庭大量的精力与财力。

在司法途径未能解决问题后,吴女士通过市长热线寻求帮助,随后开封市某滨社区介入调解。调解期间,其父即将接受放疗,身在河南的吴女士与开发商代表当面沟通,再次提出退房要求,仍遭明确拒绝。因退房无望,她便借着沟通协商的机会,提出希望开发商承担此次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这一诉求,其实也只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看能否协商成功,只是想把自身的维权成本降到最低。毕竟因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自己折腾了整整一年,除了心力交瘁,若还需自行承担各项诉讼费用,实在觉得此番维权白折腾一场。开发商项目经理当场表示该诉求需上报公司决定,而因吴女士需陪同父亲赴郑州接受治疗,无法在当地久等。数日后,开发商通过社区转告,明确拒绝承担任何费用,并表示“按法院判决执行”,此事便不了了之。吴女士进一步询问,若不退房,逾期交房的补偿能否按合同约定以现金形式支付,开发商答复补偿仅可抵扣物业费,且此前销售人员曾告知,因项目涉及多项政府停工文件,相关逾期天数扣除后,实际可赔付的金额极少。

2025年11月,吴女士通过信访平台反映问题,被告知“不属于受理范围”。她试图联系保交楼专班及住建部门,但通过现有渠道未能推动问题解决,求助过程并不顺利。她也曾向法官咨询,为何开发商明显违约却不按合同判决,得到的回复是若不服可依法向上级法院继续上诉。此外,她了解到其他类似案例有不同处理结果,这令她感到困惑,也对后续如何有效维权产生疑虑。目前,她仍需每月偿还按揭贷款,面对交房无期、家庭医疗开支与持续还贷的多重压力,处境艰难。

四、保交楼不违契约,守约权益亟待守护

从满怀期许签约到深陷维权困境,吴女士的经历,是购房者面对开发商逾期交房时的真实缩影。自始至终,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而开发商不仅长期逾期交房、刻意隐瞒保交楼信息,还无视合同约定和购房者合法诉求,在多方协调中态度强硬,而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却主要由作为守约方的购房者来承担。

“保交楼”政策旨在保障民生、稳定市场,其初衷值得肯定。但在政策执行中,也应防范其被不当利用,避免忽视开发商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该政策的核心是保障购房者收房权益,不能成为无限期拖延交房的理由。购房者依据合同享有的合法权利,包括解约权,应在政策执行中得到充分考量和依法保障。尤其当开发商长期逾期且缺乏履约诚意时,对守约方合法权益的合理诉求更应得到重视与保护。

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依法依约履行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在推进“保交楼”工作的过程中,也需平衡好项目交付与购房者权益保护的关系,让违约责任得到落实,使守约方的合法权益获得有效保障。我们期待通过合法途径,推动个案妥善解决,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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