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的前同事提起劳动仲裁,希望女子能够出庭作证。女子仗义答应。女子提前向公

雪峰说法 2024-08-16 21:35:38

北京,女子的前同事提起劳动仲裁,希望女子能够出庭作证。女子仗义答应。女子提前向公司请假。可公司不批假。前同事劳动仲裁那天,女子再次向公司请假,但公司依然拒绝。女子还是出庭作证了。公司对于女子的举动很生气,认为她吃里扒外,所以以女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开除了女子。女子也提起了劳动仲裁,女子诉求得到了支持。公司不服,起诉女子。最后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西安检察)

2018年7月,杨莉入职了北京的一家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从2018年7月17日到2023年7月16日为止。

在这期间,杨莉工作一直都兢兢业业。可到了2022年7月,发生了意外。

2022年7月,杨莉的前同事王勇离开了这家公司,向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王勇希望杨莉能够替他出庭作证。

由于杨莉当时与前同事王勇的确有工作上的交集,所以即便会得罪公司,杨莉也答应了王勇,愿意出庭作证。

王勇告诉杨莉,劳动仲裁案的协商时间为7月25日。

所以,杨莉提前三天,在7月22日,在钉钉软件上向公司提出了事假请求。

杨莉请假的时间为7月25日上午9点到中午12点。

可是公司没有批准杨莉的请假,杨莉感到诧异。也许公司知道了,她会帮前同事王勇出庭作证,所以故意不批准事假。

那么到底是工作更重要还是良心更重要?杨莉难以权衡。不过,最后杨莉还是选择了听从内心的召唤。

杨莉还是决定仗义执言,决定出庭帮前同事王勇作证。

7月25日当天,杨莉再次向公司提出了事假申请,希望下午1:00~6:00能够准许自己请假,因为仲裁委还需要继续仲裁,自己作为证人,还需要继续出席。

果然不出所料,杨莉的事假申请再次被公司拒绝了,但杨莉不管不顾,依然作为证人出席了仲裁。

而更令杨莉始料未及的是,当杨莉出来后就接到了公司人事部经理的电话,让杨莉第二天去办理离职手续。

很显然这是公司在报复她,因为公司认为她吃里扒外,竟然帮着前同事王勇对付公司。

杨莉连忙询问人事部经理什么原因,人事部经理说,杨莉不听从公司的安排,矿工一天了,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这真的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杨莉已经多次请假,可公司不批准。

杨莉不愿意忍气吞声,对人事部经理说,你们这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你们等着瞧。

2022年8月4日,杨莉也向仲裁委提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己赔偿金,因为公司怀恨在心,嫌自己出庭作证了,所以公司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杨莉还在劳动合同期内,而公司却以杨莉旷工一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杨莉开除。

仲裁委认为,杨莉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其开除,是非法的,所以支持了杨莉的请求,公司需支付赔偿金。

公司对于仲裁的结果非常的不服,提起了诉讼。

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公司是这样说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说,杨莉未经公司的同意擅自旷工长达一天,这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所以公司将其开除,是正当的,合理的,无需支付赔偿金。

2、杨莉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杨莉辩驳说,自己作为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自己已经提前三天向公司请了事假了,但公司没有批准,侵害了自己休息休假的权利。

公司就是为了报复自己,为了报复自己帮前同事王勇出庭作证,所以以莫须有的罪名开除自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杨莉说,自己与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关系,自己还在劳动合同期内,受法律的保护。公司以莫须有的理由开除自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就应当向自己支付赔偿金。

3、最后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莉作为知情人,有义务出庭作证,公司也应当支持杨莉,而不是打压杨莉。

况且杨莉多次向公司申请了事假,只不过公司故意不批准,杨莉不构成旷工,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公司以此为由,将杨莉开除,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支付赔偿金。

杨莉每月的工资9000多元,杨莉在公司上了四年的班,所以公司需支付8个月工资,合计73351.89元,作为赔偿金。

公司不服上诉,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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