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发生了一个案子,大致内容是爷爷在奶奶(其妻子)去世后将房子过户给孙子,被其他几个子女知晓后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过户无效。不少网友表示不理解,简单讲几点这个案子里包含的法律知识。 1.法院并非主动插手家务事。 有网友认为爷爷把房子过户给孙子是家务事,法院管得太宽了。可这个案子不是法院想管,是爷爷的几个子女起诉了爷孙俩,法院不想管也不行。如果这家人私下里协商好了也就用不着闹上法院了。 2.奶奶去世后爷爷只享有房子的一部分产权。 大部分人下意识认为奶奶去世后房子便归爷爷所有,别说给自己的嫡孙了,就算送给外人也不关包括子女在内的别人的事。这种观点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处置完全属于他的财产,可该案不满足。 房子是爷爷和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奶奶去世后爷爷直接享有一半的产权,剩下的一半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分享。在我国,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具体到本案中,爷爷和他的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均有继承房产的权利。 从法院的判决内容可知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包括爷爷在内的5人,所以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5人平分房子的另一半产权,即每人分得10%。因此,算上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爷爷拥有房子60%的产权,四个子女各拥有10%的产权。 3.遗产分割前处于共同共有状态,不适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能处分的条款 有人认为三分之二以上产权人同意便可处分财产,这是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共同共有时需要全部产权人一致同意才能处分,而遗产在分割前处于共同共有状态。 另外,即便按照按份共有三分之二以上可以处分财产对待,爷爷拥有60%的房产份额也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擅自过户给孙子都是无权处分。 4.孙子无法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得到房产。 本案的法律实质是很清楚的,爷爷属于无权处分,过户行为无效。值得注意的是爷爷是通过买卖的方式完成过户的,以30万元的对价将房子“卖”给了孙子,这么做可能是为了节约过户的税费。 在买卖的情况下即便是无权处分也可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法律依据是善意取得制度。何为善意取得呢?简单来说就是买家不知道卖家无权处分财产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才行。 本案中,孙子是受益人,显然知道奶奶去世后房产属于遗产,不符合“不知情”的条件。另外,孙子也没有实际支付30万元房款给爷爷,同样不满足“以合理对价有偿取得”的条件。两个条件都不满足,无法适用善意取得。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正确无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孙子如何才能获得房子的全部产权呢?两种途径,一条是按法律走,另一条是按人情走。 法律方面,如果奶奶在世时留有合法遗嘱,明确提到自己的那部分产权归爷爷或孙子所有,那么按照遗嘱继承执行就行了,但几乎可以确定不存在遗嘱。这种情形下孙子最多只能得到60%的房产所有权,剩下的40%得向他的叔叔婶婶们支付对价取得。 人情方面,爷爷、子女、孙子坐下来好好协商,让其他子女放弃房子的继承权,同时,爷爷可以承诺去世后的存款或其他遗产由子女们继承,或者孙子拿出一些钱作为补偿。本来就是一家人,大家互相体谅,我相信没有什么谈不成的事情。 当然,在我看来最佳的方式是防患于未然,也就是事先订立遗嘱,尤其对多子女家庭而言。老年人要有法律意识,提前订立遗嘱可以避免百年后孩子们为了遗产而“兵戎相见”。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欢迎关注、点赞@王五说说看,您的支持是对原创最好的鼓励!
无锡发生了一个案子,大致内容是爷爷在奶奶(其妻子)去世后将房子过户给孙子,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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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18: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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