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一女子遭丈夫持刀逼问“出轨”,被拖拽上车连续殴打4小时。逃命时刻,女子趁其不备启动车子,丈夫疯狂扑上引擎盖阻拦。车辆疾驰中剧烈甩动,丈夫被甩飞后重伤身亡。监控画面显示,女子逃出时衣衫不整、肋骨断裂,哭诉“只想活命”。一审法院认定女子“间接故意杀人”判刑11年,引爆全网争议:家暴受害者甩开施暴者,究竟是杀人还是求生?案件二审在即,千万网友追问:当法律撞上绝境求生,正义的天平该倾向谁?
(案例来源:大河报,案情微调)
2024年5月20日晚,某服装店销售员程晓娟(化名)下班后与女性同事王某在一家米线店用餐。
期间,丈夫卢强(化名)多次来电质问是否有男性在场,程晓娟反复解释未果。当晚23时许,程晓娟独自返回家中。
次日凌晨1时许,卢强酒后归家,手持水果刀对程晓娟进行威胁,要求其"交代出轨真相"。根据小区监控显示,两人在楼道内发生激烈争执,卢强多次推搡、踢踹程晓娟,并强行将其拖拽至地下车库。
凌晨2时08分,卢强持刀逼迫程晓娟坐上特斯拉副驾驶位,由其本人驾车前往王某住所"对质"。行车记录仪显示,途中卢强连续闯红灯并多次击打程晓娟头部,车辆时速一度超过100公里。
2时47分抵达王某家附近后,卢强将程晓娟拖拽至车尾处撕扯其衣物,并扬言"今晚弄死你们"。
3时09分,卢强下车查看手机间隙,程晓娟迅速爬至驾驶位启动车辆试图逃离。
卢强见状立即扑向引擎盖阻拦,程晓娟加速行驶并左右甩动车身。在车辆失控撞向路边花池前,卢强被甩至副驾驶侧车门处,最终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程晓娟面部淤青、肋骨骨折,无法清晰陈述事发经过。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发生激烈争辩:
公诉机关指控:
其一,程晓娟在卢强趴伏引擎盖时持续加速(时速达70公里)并故意甩动车辆,放任死亡结果发生。
其二,程晓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高速行驶可能致人死亡,仍实施危险行为。
其三,程晓娟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中"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情形。
辩护方主张:
其一,程晓娟遭持续4小时的家暴威胁,精神处于极度恐惧,逃离系求生本能。
其二,深夜环境下无法察觉卢强具体位置,撞击属意外事件。
其三,卢强持刀威胁、多次施暴系案件导火索,应减轻程晓娟责任。
那么,一审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程晓娟驾车行为是否具备《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主观要件?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程晓娟构成间接故意,主要依据两点:其一,程晓娟供述“感觉车前部有阻力仍踩油门”,其二,车辆在3分钟内加速至70公里/小时并伴有甩动动作。
那么,程晓娟是否明知卢强处于致命危险中?
从客观环境看,案发时间为凌晨3时,光线昏暗,卢强最初趴在引擎盖前部,随后被甩至车门侧。程晓娟在遭受持续殴打、肋骨骨折、视线受阻的情况下,能否准确判断卢强的位置及危险程度?
刑法理论要求对“明知”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若程晓娟仅感知“车前有阻力”,但无法明确该阻力来源于卢强的肢体,则其主观认知可能停留在“妨碍逃离”层面,而非“致人死亡”。
法院将“加速甩动”视为放任的客观表现,但需结合行为背景:卢强此前多次威胁“弄死你”,程晓娟逃离时仍在持续遭受暴力。其行为更可能出于“摆脱控制”的紧急需求,而非对卢强死亡的积极追求或漠视。
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的认定往往依赖客观行为反推主观心态,但本案中程晓娟的特殊处境(家暴受害者、身体重伤)是否被充分纳入考量,仍存疑问。
2、本案是否适用正当防卫?
法院否定正当防卫的核心理由是不法侵害“已中断”,但这一认定存在以下争议:
卢强从家中持刀威胁、途中殴打,到王某住所撕扯衣物并扬言杀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连续性。
即便其短暂下车查看手机,亦未解除对程晓娟的人身控制(特斯拉可通过手机解锁)。此时是否应认定侵害“暂时中止”而非“终结”?
本案中卢强长期施暴,案发当晚行为已构成“现实且持续的危险”,程晓娟的逃离行为或可视为防卫的延续。
法院认为“可报警或向路人求助”,但结合案发时间(凌晨3时)、地点(偏僻路段)及卢强的暴力程度(持刀威胁),上述选项的现实可行性存疑。
3、被害人过错与量刑衡平?
法院虽承认卢强存在过错,但仅在量刑时“从轻”而非“减轻”处罚,引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争议。
卢强持刀威胁、连续施暴、控制车辆等行为,显然直接引发程晓娟的逃离行为,符合“重大过错”标准。但法院仅将其作为“一般从轻情节”,量刑时未充分体现对被告人的责任减轻。
本案中,虽然一审法院作出了对程晓娟不利判罚,但现已进入二审程序,仍有改判可能。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