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男子和妻子结婚11个月,妻子一次都不让他碰,男子忍无可忍提出分手,并要

社会情报站 2025-08-10 18:08:09

河北邯郸,男子和妻子结婚11个月,妻子一次都不让他碰,男子忍无可忍提出分手,并要求妻子退回彩礼三金等花费,共计255000元。因双方自一直谈不拢,男子直接将妻子起诉了,法院判决让人直呼接受不了。 据红星新闻8月10日报道,家住魏县的贺某出生于两千年,实际上年龄并不大,可是农村结婚早,有的和贺某年纪相仿的都有孩子了。 贺某的父母非常操心儿子的婚事,担心好女孩被别人挑走了,贺某刚过20岁,父母就到处托人给儿子介绍对象。 没多久,媒人介绍了一个19岁的女孩郭某和贺某认识,几个月后,两人在双方家长和媒人的撮合下订婚了。 三年后,两人在父母的催促下,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 结婚前,贺某家给了郭某家20.4万元的彩礼,郭某家返还了2600元。除了现金,贺某家还花21400元给郭某买了三金,另外还花了15000元给郭某买了电脑和手机。 结婚当天,郭某父母则给她陪嫁了空调、洗衣机、冰箱等电器,以及床上四件套等物。 婚礼举办得热热闹闹,可是贺某和郭某并不开心,原来,两个人虽然认识了几年,却根本没有培养出多少感情,只是父母长辈认为两家门当户对,催促他们结婚。 新婚第一夜,郭某推脱说太累,不愿意和贺某发生关系,贺某同意了,可此后的将近一年时间,郭某经常找各种借口外出,就算回去了也是找借口和他分床睡。 两个人名义上是夫妻,却一直没有夫妻之实,更没有领证。 贺某也曾经想要感动郭某接受自己,可是郭某拒绝和他亲密,哪怕贺某直言要求她尽妻子的义务,也遭到郭某的严词拒绝。2025年2月,两人结婚11个月后正式分居。 眼见和郭某再无可能,5月份,贺某将郭某起诉了,要求她返还彩礼、三金、手机、电脑等款项,共计25.5万元。 贺某和郭某同居近一年,二人未领证、未发生关系,分手后郭某是否应当退回彩礼?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法律意义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得到法律的正式认可。举办结婚仪式只是一种民间习俗行为,不具备法律上婚姻成立的效力。 贺某与郭某虽然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并未领证,符合上述条款中的第一种情形。所以,贺某要求郭某返还彩礼是有法律依据支撑的。 此外,从新婚第一夜开始,郭某就以太累为由推脱与贺某发生关系,此后近一年时间,郭某也经常找各种借口拒绝和贺某发生关系,两人名义上是夫妻,却一直没有夫妻之实。 这表明,虽然他们在形式上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但在婚姻生活的实质层面,并未真正共同生活。 法律所规定的共同生活,不仅仅是指双方居住在同一住所,更强调夫妻之间在生活、情感、经济等多方面的相互扶持与融合。 显然,贺某与郭某的情况符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一情形,这进一步为贺某要求返还彩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最终,魏县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郭某应当返还彩礼,但具体返还多少,要根据当地民俗、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以及双方的过错等等来确定返还的数额。 因二人同居期间,双方并未有夫妻之实,鉴于这一重大情形,判郭某返还贺某彩礼18万元,郭某父母给她的嫁妆,由郭某带回娘家。 有人说,既然两个人没有夫妻之实,就应该全额退回彩礼,对于这种说法,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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