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一87岁大爷牵着小泰迪在小区散步,突然,邻居家饲养的边境牧羊犬挣脱狗绳,朝着小泰迪冲了过来。接着,这只大型犬围着大爷不停转圈,疯狂追逐受惊的小泰迪。不料,大爷在惊慌失措中连连后退,一个踉跄摔倒,后脑重重着地,经全力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事后,家属认定邻居有不可推卸责任,起诉至法院,索赔43.8万余元。法院这样判决。 据红星新闻9月5日报道,2024年8月29日傍晚,87岁的邹大爷(化名)像往常一样牵着自家的泰迪犬在小区内散步。 此时,邻居朱强(化名)正牵着两只边境牧羊犬经过单元门口,不知是因外界刺激,还是主人一时疏忽,其中一只体型较大的边牧突然挣脱牵引绳,冲向邹大爷及其泰迪犬。 视频资料显示,边牧围绕邹大爷转圈、跳跃并追逐泰迪犬,邹大爷在后退躲避过程中后仰摔倒,朱强虽立即上前驱赶犬只,但未能阻止事故的发生。 此时的朱强,在将牧羊犬暂时控制住后,或许是因为一时慌乱,选择先将两只边牧送回家中。 之后,他与闻讯赶来的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一起,将摔倒的邹大爷搀扶起来,并送回了家。 回到家后,邹大爷开始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严重不适症状,他的儿子见状,心知不妙,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老人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救治。 经过医院检查,邹大爷远老人头颅软组织挫伤、颅骨骨折……伤势非常严重,当即被送入重症监护室(ICU)进行抢救。 尽管医护人员全力救治,但遗憾的是,由于老人年事已高,身体机能本就较弱,加之此次摔倒撞击力度很大,两天后,即2024年8月31日,邹大爷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医院的死亡诊断证明指出了老人的死因,主要死因是“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直接死因也归结于此。 同时,诊断也提到,老人本身存在的“脑白质疏松、脑萎缩”等年老体衰的病症,是次要死因,加速了伤情的恶化。 悲痛之余,邹大爷的家属认为,悲剧的源头在于朱强未能有效管束其饲养的大型犬只,他们了解到,朱强夫妇虽然在事发前约三周为这只边牧犬办理了养犬登记证,手续上是合法的,但在事发时未能有效控制犬只,存在明显过错。 于是,邹大爷的家属将朱强夫妇告上了法庭,提出了共计43.8万余元的赔偿请求,其中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庭之上,朱强夫妇认为,第一,其饲养的边牧并未与受害人发生直接接触,损害结果与动物行为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 第二,受害人87岁高龄且患有严重基础疾病,应当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一审法院仔细观看了物业提供的监控视频,确定视频中没有显示边牧犬对邹大爷有直接的“抓伤、扑倒、撕咬”等接触性攻击动作。 但是,法院指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不仅限于直接的身体接触,一只大型犬挣脱束缚后,以快速、近距离环绕、跳跃的方式逼近一位高龄老人,这种行为也属于潜在危险。 邹大爷正是在这种情境下,为了躲避或受到惊吓而摔倒受伤,狗的“转圈、追逐”行为与老人的摔倒之间,存在清晰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所以,朱强夫妇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法院也充分考虑了邹大爷自身的身体状况,他确实患有脑部旧疾且年事已高,这些因素客观上使得一次摔倒就可能造成致命伤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但是,法院明确指出,邹大爷自身的体质状况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法律不能要求受害人因为年老、体弱就承担额外的风险或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朱强夫妇也没有拿出任何有效证据来证明邹大爷事发前存在主动挑衅、击打、追赶涉事边牧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因此,邹大爷自身疾病不存在可以减轻朱强夫妇责任的情形。 基于以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朱强夫妇作为肇事边牧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对邹大爷死亡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过核算各项损失,一审法院依法核减了部分不合理或无法证实的诉求后,判决朱强夫妇赔偿邹大爷家属共计3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朱强夫妇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特别强调,综合在案证据尤其是监控视频,足以证实是因为朱强的边牧犬围绕邹大爷转圈,导致了老人摔倒的事实,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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