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朋友间的生日聚会,因为酒精和疏忽,最终演变成了一起悲剧——一名男子醉酒后跌

深度程磊 2025-09-19 16:16:15

“一场朋友间的生日聚会,因为酒精和疏忽,最终演变成了一起悲剧——一名男子醉酒后跌入停车场沟渠身亡,家属愤而起诉10名聚餐者及停车场管理方,索赔164万余元。” 2024年7月25日,湖北武汉的徐某受邀参加朋友罗某女友的生日宴会。到场的不止他一人,还有郭某、李某、吴某等十人。生日宴会在热闹的氛围中进行,觥筹交错间,徐某情绪高涨,饮酒过量。 随着夜色渐深,徐某站起身来时,身体已摇摇晃晃。罗某见状,意识到他已醉酒,担心出事,便将送徐某回家的任务交给未饮酒的李某,同时还让吴某与徐某一同上车。李某驾驶车辆抵达停车场后,徐某与吴某下车。短暂停留一分钟后,李某离开了现场。 此时意外发生。徐某醉意朦胧,在停车场行走时,不慎跌入沟渠。当吴某发现情况时,已是二十分钟之后,他急忙拨打急救电话。可惜,送医后,徐某因创伤性休克、血管损伤伴急性酒精中毒与窒息,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这一突然的死亡让徐某的家属无法接受。2025年2月,他们将罗某在内的10名聚餐者,以及停车场管理方一并告上法庭,主张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金额合计164万余元。 家属的理由并非空穴来风。他们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引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指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家属看来,共同饮酒人之间有义务互相提醒,避免过量饮酒,并在酒后对醉酒者提供必要照顾。李某只是将徐某送到停车场,却未履行看护责任,致其置于危险境地。此外,停车场并未设置围栏或明显警示标志,沟渠缺乏防护措施,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焦点在于:徐某的死亡,聚会参与者与停车场管理方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多少比例? 法院首先审查了罗某的角色。作为酒局的组织者,他理应在饮酒过程中履行提醒、劝阻义务,避免聚会成员过度饮酒。虽然他安排李某护送,形式上履行了部分义务,但结果证明仍有疏漏。尤其是李某,将醉酒的徐某送至停车场后便径直离开,致使徐某长时间处于无人看管状态,构成一定过错。 其次是停车场责任。经查,事发地点确实未设置任何围栏或显著的提示牌。沟渠边界模糊,安全保障义务明显缺失。这成为导致徐某跌落的关键因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管理方存在明显管理漏洞,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再来看徐某自身。他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过程中未能控制饮酒量,醉酒后失去判断与行走能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徐某本人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考量,法院判决结果如下:停车场承担25%赔偿责任,罗某与李某各承担5%责任,剩余部分由徐某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一出,公众议论纷纷。有观点认为,朋友聚会只是日常社交,不可能对每个醉酒者负无限责任;也有人强调,共同饮酒后互相照顾是一种社会责任,不能推得一干二净。 这一判决释放出一个信号:聚会饮酒并非没有边界,既不能将所有责任推给他人,也不能让公共场所的安全义务缺位。法院的分责判定,既考虑了对死者家属的补偿,也体现了责任公平。 站在不同角度,解读也各不相同。家属认为,朋友们应当“扶到底”;朋友们则认为,他们已尽心尽力;停车场管理方则辩解称,沟渠多年存在,但此前无人跌落。可在法律的裁量中,事实与责任被逐一拆解,形成清晰的责任链条。 这起案件为社会提供了一面镜子:酒局不是免责的护身符,场所不是推卸责任的理由。成年人饮酒应自负后果,但朋友之间、公共场所管理者,同样不能忽视应尽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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