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男孩在4S店‘一脚油门’,豪车直撞玻璃幕墙,损失近4万!法院判了个7:3

深度程磊 2025-09-19 16:16:16

“11岁男孩在4S店‘一脚油门’,豪车直撞玻璃幕墙,损失近4万!法院判了个7:3”——这桩发生在湖南湘潭的事故,让无数家长和商家心头一紧:孩子的好奇心惹的祸,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法律的答案,既直白又深刻。 周末,贺女士带着11岁的儿子小涵去当地一家4S店看车。她看中了一辆热门车型,与销售聊得正热,围着车子一遍又一遍询问配置与价格。大人说得投入,孩子却悄悄走开。 展厅灯火通明,汽车们像静止的巨兽般摆放,小涵被一辆银灰色的电动汽车吸引住了。车身流线,反光耀眼,他忍不住绕了几圈。好奇心驱使下,他伸手一拉,车门“咔嗒”一声开了。他钻进驾驶座,抚摸方向盘,手指在中控台上胡乱戳。那一刻,他觉得自己就是个小司机。 谁料仪表盘突然亮起,电机低声轰鸣,车子猛地窜出。小涵吓得尖叫,拼命乱扯方向盘,可哪里还控制得住?伴随一声巨响,车子径直撞上展厅的玻璃幕墙。玻璃碎裂一地,车头严重受损。 贺女士和销售闻声跑来,眼前一幕让他们惊呆。孩子虽无大碍,但哭得浑身发抖。贺女士抱着儿子直掉眼泪,却也意识到——麻烦大了。 事故评估显示:车辆维修费8500元、贬值损失22960元、鉴定费2000元,加上其他杂费5450元,总额38916元。 这不是个小数目。 贺女士急了:“展车没锁门,还把钥匙留在车里,你们明知店里有孩子,也没人看着,这不是埋下隐患吗?幸亏孩子没受伤,不然你们担得起吗?” 可4S店立刻反驳:“您是家长,没看好孩子,让他私自动车,责任在您。这损失,必须您来赔!” 双方僵持不下,几番协商无果,最终把纠纷带到了法院。 首先看孩子的身份。小涵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188条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孩子闯祸,账单要家长来埋。贺女士在展厅里顾着聊车,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这一点责任不可推卸。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涵未经允许上车,启动车辆造成损害,行为存在过错。但因为他是未成年人,其责任自然由监护人代负。 然而,责任不能只算在家长身上。4S店作为公共经营场所,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指出:宾馆、商场、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案中,展车不仅未上锁,钥匙还直接放在车内,意味着任何人都能轻易启动车辆。这种管理疏漏,本身就是安全隐患。况且展厅允许顾客自由参观,却没有工作人员在旁监督,未能及时阻止孩子误启。这正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典型情形。 于是,法院综合考量,作出判决:4S店承担70%责任,监护人贺女士承担30%责任。换算金额,贺女士需赔偿11674.8元。贺女士不服,上诉到湘潭市中级法院,结果维持原判。 法院为什么划分7:3?背后其实是控制力与可预见性原则。 谁更有能力防止事故发生?4S店。钥匙是否上锁、车辆是否断电、展车是否处于安全状态,这些都掌握在商家手里;一旦风险被放任,事故几乎是迟早的事。 谁对风险负有注意义务?家长。带孩子出入公共场合,就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不能因为聊天就完全忽视孩子的行为。 因此,法院的划分既没有完全“袒护”家长,也没有纵容商家的懈怠,而是让双方各自承担应有的部分。 修车费好理解,但车辆贬值损失为何也要赔?法律上,财产损失不仅包括“修复所需费用”,还包括因此产生的市场价值减损。换句话说,一辆新车,一旦发生事故,即使修好,在二手市场上价值也会打折,这就是贬值损失。只要有鉴定,就能纳入赔偿范围。 至于鉴定费、幕墙修复费、人工费等,只要与事故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合理合法,也应一并计算。 这场纠纷不仅是“孩子惹祸”,更是一次法律课堂。 对家长而言:公共空间并不是孩子的游乐场。孩子的好奇心天真,但风险无处不在。一个疏忽,可能就是巨额赔偿。监护人不仅要尽“抚养之责”,更要尽“安全之责”。 对商家而言: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摆设。展车是高风险展示物品,把钥匙放在车里,等于让隐患随时引爆。合理措施包括——断电、拔钥匙、上锁、专人看护、张贴警示。这些都不是“繁琐的形式”,而是避免事故的底线。 对孩子而言:规则意识需要从小培养。任何陌生环境里,“先问能不能碰,再决定要不要动”,这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一场本该愉快的购车之行,因一时疏忽,演变成近4万的损失和一纸判决。也让所有人明白:一次大意,代价高昂;一次侥幸,可能不可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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