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对情侣同居后有了孩子,后来却分了手。男方董某死不承认是孩子生父,还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也不愿承担抚养责任。孩子的妈妈林某无奈将董某告上法庭,林某提供了怀孕生产病历、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最终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判董某付抚养费,董某不服判决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 董某和林某长期同居,林某怀孕后,董某照顾着林某,为她准备各种营养的食物,陪她去做每一次产检。林某看着董某忙碌的身影,她觉得这就是自己想要的未来。 当孩子呱呱坠地的那一刻,董某紧紧握住林某的手,说一定会让她们母子过上好日子。 剖宫产手术同意书上,董某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一栏也清晰地写着董某的名字,还有他亲手写下的签名,这都是他们幸福生活的见证。 孩子出生后不久,董某和林某之间的矛盾渐渐浮现。他们开始为了一些小事争吵,从最初的冷战到后来的激烈争吵,感情在一次次的冲突中逐渐消磨殆尽。最终,两人选择了分手。 分手后,林某独自带着孩子生活,日子过得十分艰难。她不仅要照顾孩子的吃喝拉撒,还要努力工作赚钱养家。而董某,对孩子的存在不闻不问。 当孩子慢慢长大,林某意识到孩子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也需要父亲的关爱和抚养。 于是,她多次找到董某,希望他能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可董某却翻脸不认人,不承认是孩子的父亲,还恶狠狠地说林某是在无理取闹。 林某看着年幼的孩子,心想一定要为孩子讨回一个公道。 于是,林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董某告上了法庭。 林某拿出了怀孕、生产时的病历等证据,上面联系人的名字都是董某。她希望自己的诉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董某却说那些病历上的信息都是林某自己填的,和他没有关系。 林某又申请调取了出生医学证明和剖宫产手术同意书,上面清晰地显示着董某的签名。可董某依旧不承认,还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 那么,在法律上,董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又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董某在孩子出生后,面对林某要求其承担抚养责任,不仅死不承认是孩子生父,还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林某作为孩子法定代理人,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董某。 关于亲子关系的认定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亲子关系的认定有着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在本案里,林某提供了怀孕生产病历、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一栏清晰写着董某名字且有他签名,剖宫产手术同意书也是董某签字。 而董某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所以,董某仅凭口头否认,没有提供任何相反证据,其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行为,在法律上视为放弃了反驳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董某作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无论其与林某的感情状况如何,都对孩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他拒绝承担抚养责任,严重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审理认为,虽然董某拒绝做亲子鉴定,但林某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从怀孕到生产,董某都参与其中,而且在关键文件上都有他的签名。 最终,经过慎重考虑,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判决董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董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深圳,一对情侣同居后有了孩子,后来却分了手。男方董某死不承认是孩子生父,还拒绝配
梅姐说法
2025-10-01 12:09:44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