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54岁男子刘某发现邻村30多岁的镇干部陈某,花百万在老家农田盖4

梅姐说法 2025-10-01 17:10:05

福建福州,54岁男子刘某发现邻村30多岁的镇 干 部 陈某,花百万在老家农田盖4层别墅,县城有房还有奥 迪车。刘某因陈某父母普通,怀疑其贪 腐,便举报了他,还在网上曝光。8月中旬,他咨询调查结果未获书面回复,回家途中被以侵犯隐私、扰乱单位秩序拘19日。9月4日出来后,刘某不服,提行政诉讼。 据悉,54岁的男子刘某去邻村,路过一片农田时,一座气派的4层别墅映入眼帘。别墅的外观精致,装修一看就价值不菲。 刘某好奇地打听,得知这别墅是邻村30多岁的镇 干 部 陈某盖的,建造成本超百万。 陈某他略有耳闻,其父母都是普通职业,家庭条件一般,哪来的这么多钱盖别墅、买豪车?刘某越想越觉得不对劲,怀疑陈某存在贪腐行为。 回到家后,刘某觉得自己有责任把这件事揭露出来。于是,他先是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详细说明了自己的怀疑和看到的证据。 可等了一段时间,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刘某心里着急,他觉得这事不能就这么拖着。为了引起更多人的关注,让问题得到尽快解决,他又把这件事发到了网上。 在网上曝光后,有的支持刘某的做法,也有的觉得刘某没有确凿证据,这样做有些冲动。 8月中旬,刘某心里实在放不下这件事,就约了朋友一起去相关部门询问调查结果。到了那里,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举报不实。刘某一听就急了,他要求对方给出书面回复,可遭到了拒绝。 刘某觉得自己有理说不清,情绪越来越激动。他在相关部门里大声理论,声音越来越大,引来了不少人的围观。工作人员多次劝他冷静,可刘某根本听不进去。 从相关部门出来后,刘某和朋友走在回家的路上。突然,几辆警车在他面前停了下来。民警下车后,将刘某拦住,说他侵犯了陈某的隐私,还在单位里大吵大闹,扰乱了单位秩序,要对他进行拘留。 原来,刘某在网上曝光时,未经允许把陈某的家庭住址和车牌号都发了出去。刘某试图解释,可民警没有给他机会,直接将他带上了警车。 就这样,刘某被拘留了19天。 9月4日,刘某终于从拘留所出来了。他暗自发誓,一定要讨回公道。他觉得自己是被打压了,相关部门没有认真调查就给他定罪。 于是,刘某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他四处收集证据,准备为自己讨个说法。 那么,从法律层面,该如何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呢? 1、刘某在网上曝光陈某时,未经允许把陈某的家庭住址和车牌号都发了出去,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呢? 就法律而言,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刘某将陈某的家庭住址和车牌号这些属于陈某不愿公开的私密信息,未经陈某同意就发布到网上,使得陈某的隐私信息处于可能被不特定多数人知晓的状态,干扰了陈某私人生活的安宁,符合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某存在过错,即未经允许公开陈某隐私信息,若陈某因此遭受精神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等,刘某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刘某在相关部门询问调查结果时,情绪激动大声理论,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引来众人围观,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呢? 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刘某在相关部门内大声理论,造成人员围观,干扰了该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符合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特征。 以扰乱单位秩序对刘某处以拘留19日,从处罚幅度看,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不过,拘留19日似乎超出了该法条规定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幅度,可能存在处罚不当的问题。 3、刘某向相关部门举报陈某贪腐,后被告知举报不实,这一情况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监察法等相关规定,公民有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但举报应当基于一定的合理怀疑和初步证据。如果举报人没有事实依据,仅凭主观猜测进行举报,可能构成诬告陷害。 不过,要认定刘某构成诬告陷害罪,需要满足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 从现有信息看,刘某是出于怀疑陈某贪腐而举报,并非故意捏造事实意图使陈某受刑事追究,所以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但相关部门可以依据规定,对刘某进行批评教育等处理。 目前刘某已从拘留所出来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这起事件最终的走向还需等待法院的判决。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 2025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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